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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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鸣盛编著 著
- 出版社: 世界书局
- ISBN:
- 出版时间:1936
- 标注页数:368页
- 文件大小:18MB
- 文件页数:407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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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绪论1
○○一 草案起草之由来1
○○二 草案久而始决之原因1
○○三 起草工作分两大时期2
○○四 前期起草工作2
○○五 後期起草工作3
○○六 草案之特点一5
○○七 草案之特点二5
宪法前文6
○○八 宪法前文之意义6
第一章 总纲7
○○九 本章规定之要点7
○一○ 国体之规定及其反对之主张7
○一一 第一条之立法精神7
○一二 反对本条规定各主张之驳正8
○一三 共和民主与统一之争8
○一四 共和二字之意义8
○一五 主权属於国民与源於国民不同9
○一六 主权与政权之别9
○一七 国民之界说9
○一八 我国国籍法重血统主义9
○一九 各国关於国籍之宪法法例10
○二○ 领土包括领海及领空而言10
○二一 省区包括市区在内10
○二二 列举式之用意10
○二三 各省之序列10
○二四 等字之意义10
○二五 领土变更之意义10
○二六 民族平等之理由11
○二七 民族平等与人民平等11
○二八 国旗之意义11
○二九 首都之规定与行都及陪都12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13
○三○ 民权与天赋人权13
○三一 直接保障主义与间接保障主义13
○三二 人权主义与近代法理不合13
○三三 民权堕失之原因与恶法之制裁14
○三四 直接保障规定之困难14
○三五 民权之分类14
○三六 人民之义务14
○三七 他章所定之人民权利义务15
○三八 平等之意义15
○三九 种族之平等15
○四○ 阶级之平等15
○四一 宗教之平等16
○四五 男女之平等16
○四三 职业之平等16
○四四 身体自由16
○四五 身体自由之限制17
○四六 依法律三字之涵义17
○四七 执法机关之范围及其义务17
○四八 提审之声请权17
○四九 提审票18
○五○ 执行机关不尽责之制裁18
○五一 提审法18
○五二 军事审判与普通法院审判之划分18
○五三 两种审判之界限18
○五四 军事审判以刑事为限19
○五五 居所与住所及居住自由19
○五六 居住自由之限制19
○五七 迁徙自由及其限制19
○五八 迁徙之程序20
○五九 思想自由20
○六○ 思想自由之限制20
○六一 思想自由在刑法上之限制20
○六二 思想自由在特种刑事法规上之限制21
○六三 出版自由21
○六四 限制出版自由之法例及我国之现行法21
○六五 秘密通讯之自由22
○六六 通讯自由之限制22
○六七 信教自由22
○六八 信教自由之限制22
○六九 不信教之自由22
○七○ 集会与结社之意义23
○七一 集会与结社之种类23
○七二 限制集会自由之法例23
○七三 我国限制集会自由之方法24
○七四 结社自由之限制24
○七五 限制结社自由之法例24
○七六 我国限制结社自由之方法24
○七七 财产自由与所有权之社会化25
○七八 财产自由之限制25
○七九 财产之徵用与徵收25
○八○ 徵用徵收与徵发之别26
○八一 徵收与查封没收之别26
○八二 财产之查封26
○八三 刑事上之财产没收27
○八四 逆产之没收27
○八五 违警罚之财产没收27
○八六 没收与没入之别27
○八七 行政上及司法上之受益权27
○八八 请愿之意义及其程序28
○八九 诉愿之意义及其程序28
○九○ 请愿与诉愿之区别28
○九一 诉讼权之分类29
○九二 民事诉讼之意义及其程序29
○九三 刑事诉讼之意义及其程序29
○九四 刑事告诉与自诉30
○九五 行政诉讼之意义及其程序30
○九六 监察上之举发与刑事上之告发30
○九七 政权与自由权及受益权之区别及其关系31
○九八 政权之发生31
○九九 选举权与核选权31
一○○ 本法所定选举权之范围32
一○一 选举权与候选人考试33
一○二 罢免权33
一○三 罢免权之范围与大罢免33
一○四 罢免权行之方法34
一○五 抗免权与核免权34
一○六 本法所定罢免权之范围34
一○七 监官权与监法权35
一○八 创制权35
一○九 创制权之范围35
一一○ 创行权与核行权35
一一一 复决权36
一一二 复决权之范围36
一一三 复决权之分类36
一一四 抗止权37
一一五 抗止权与创行权之关系37
一一六 核止权37
一一七 抗行权38
一一八 核行权38
一一九 独立核行权38
一二○ 其他原因之核行权39
一二一 由於议会提交者39
一二二 由於政府提交者39
一二三 由於地方政府之抗行者40
一二四 本法规定监法权行使之范围40
一二五 政权之分类40
一二六 应考权及其与服官权之关系40
一二七 应考权与四种政权之区别41
一二八 应考权与平等之原则41
一二九 纳税义务41
一三○ 纳税须有法律上之根据42
一三一 纳税须使负担公平42
一三二 服兵役之义务42
一三三 我国兵役现制43
一三四 服工役之义务43
一三五 工役法原则43
一三六 服公务之义务44
一三七 其他自由权利之概括规定44
一三八 革命权之存在问题45
一三九 限制民权之立法范围45
一四○ 公务员违法侵害民权之制裁46
一四一 私人违法行为与职务上违法行为之别46
一四二 公务员之责任46
一四三 民权受侵害时之救济46
一四四 国家赔偿制47
第三章 国民大会48
一四五 国民大会之性质48
一四六 国民大会与各国代议机关之比较48
一四七 政权与治权之划分48
一四八 国民大会之政权不容离失本义49
一四九 国民代表之产生50
一五○ 人口比例规定之原因50
一五一 同等区域之意义50
一五二 国民代表总数之估计50
一五三 国民代表选举区规定之法意50
一五四 国民代表选举之原则51
一五五 国民对於国民代表之选举权取得资格51
一五六 教育资格之限制问题52
一五七 国民代表之候选资格52
一五八 年龄之计算52
一五九 国民代表之任期及其罢免53
一六○ 罢免国民代表不应以违反原选举区之利益为理由53
一六一 国民大会之常会与临时会53
一六二 必须召集临时大会之事实53
一六三 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54
一六四 国民大会之职权——选举权55
一六五 总统之选举问题55
一六六 本法采用间接选举之理由55
一六七 主张直接选举者之理由55
一六八 本问题之关键及核选制之采用问题55
一六九 国民大会之罢免权56
一七○ 对司法考试两院院长之罢免56
一七一 对副总统及副院长之罢免56
一七二 对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罢免56
一七三 对立法监察两院之大罢免57
一七四 因弹劾而生之核免权57
一七五 国民大会之创制权57
一七六 原则之创行制57
一七七 国民大会核定之法案仍应公布但总统不得提交复议58
一七八 原则之创行与现行制不同58
一七九 国民大会之复决权58
一八○ 复决之法律应作广义解释58
一八一 复决权之行使及不能抗行之法案59
一八二 国民大会之独立核行权及其他原因之核行权59
一八三 复决权行使之程序59
一八四 国民大会之修改宪法权59
一八五 国民大会之其他职权问题60
一八六 国民大会职权不外四种政权60
一八七 国民大会行使创制复决与罢免三权不必集会61
一八八 国民代表之特权一61
一八九 国民代表之特权二61
一九○ 国民大会之组织及其职权行使之程序62
一九一 国民代表之选举及罢免程序62
第四章 中央政府64
一九二 一般国家之政府体制64
一九三 五权宪法之政府体制64
一九四 五院之政治责任64
一九五 五院间之衡制65
一九六 内阁制之缺点66
一九七 三权宪法之缺点66
一九八 五院综合机关之设置问题66
一九九 国府委员会设置之原因66
二○○ 对国府制之非议66
二○一 中央政治会议与国府67
二○二 综合机关不应设置之理由67
二○三 综合机关不必设置之理由67
二○四 五院政府之另一设计67
第一节 总统68
二○五 元首与行政首领之分合问题68
二○六 特设元首之史实及其必要68
二○七 元首实权制之立法理由69
二○八 主张元首虚权制者之理由69
二○九 元首实权制之另一主张70
二一○ 三权宪法下之政治责任制度70
二一一 五权宪法下之政治责任制度71
二一二 五院制与总统制及内阁制之比较71
二一三 总统之元首大权——代表国家权71
二一四 总统不能代表政府之理由72
二一五 统率军队权72
二一六 军制及军额问题73
二一七 公布法律权73
二一八 拒绝公布之法例及本法之规定73
二一九 命令与法律之异同73
二二○ 行政命令之种类74
二二一 元首之大权命令与各院之院令74
二二二 副署之意义及其与内阁制之比较74
二二三 关系院院长之意义75
二二四 四院之拒绝副署问题75
二二五 关系两院以上之拒绝副署问题75
二二六 关系司法考试及监察三院之法律公布问题76
二二七 三院拒绝副署时之救济76
二二八 立法院复议後三院再拒绝副署时之救济76
二二九 关於本问题之另一主张77
二三○ 此说与五权制不相容77
二三一 此说之论据不能成立77
二三二 宣战媾和及缔约之意义78
二三三 总统之对外权78
二三四 宣战权之限制78
二三五 限制缔约权之各国法例78
二三六 本法所定缔约权之限制79
二三七 变更领土之条约应经国民大会核定79
二三八 其他对外权80
二三九 戒严与解严之意义80
二四○ 戒严之各国法例80
二四一 我国之戒严制及本法所定戒严权之限制81
二四二 解严之宣告81
二四三 赦免权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意义81
二四四 大赦制不可废之理由82
二四五 特种赦免制不可废之理由82
二四六 赦免权之限制82
二四七 元首任官权之各国法例83
二四八 本法所定之总统任免官吏权83
二四九 其他官吏之任免问题84
二五○ 任免权之限制84
二五一 授与荣典权84
二五二 紧急命令之意义85
二五三 得为紧急处分之情形85
二五四 紧急事变与非常事变不同86
二五五 紧急命令之范围86
二五六 紧急命令之各国法例87
二五七 本条所定之紧急命令制87
二五八 本条足资研究之点88
二五九 紧急命令须经行政会议议决之理由88
二六○ 五院院长会议机关之设置问题89
二六一 本条规定之作用89
二六二 总统之两重责任90
二六三 违法责任与政治责任之别90
二六四 国民大会对总统之课责方法90
二六五 总统之民事责任91
二六六 总统之候选资格——国籍之限91
二六七 年龄之限制91
二六八 其他限制问题92
二六九 总统选举之法例及本法所采之方式92
二七○ 选举总统之程序93
二七一 副总统之选举程序93
二七二 总统之任期93
二七三 总统连任之限制94
二七四 副总统之任期94
二七五 总统就职之仪式94
二七六 宣誓与任期之起算95
二七七 宣誓之地点95
二七八 总统之缺职95
二七九 总统之代位与代理95
二八○ 设副总统之目的及不设副总统各国法例96
二八一 副总统设置之利弊及最近立法趋势96
二八二 设副总统各国之法例97
二八三 设代理总统之法例97
二八四 各国法例关於总统缺职规定之比较98
二八五 十二年宪法之规定98
二八六 本条修订之经过98
二八七 行政院院长代理之理由98
二八八 前後任总统不能衔接时之暂代程序99
二八九 停职日期应否补足之问题99
二九○ 行政院院长之代理期限99
二九一 总统之刑事责任100
二九二 元首不受司法管辖之特权100
二九三 不受特权保障之特殊罪行100
二九四 不分别罪行之法例101
二九五 议会审判总统之权限101
二九六 总统在任内之诉究程序问题一101
二九七 总统在任内之诉究程序问题二102
二九八 本条应予补充之文句102
第二节 行政院102
二九九 行政院之性质及其与各国行政部分之比较103
三三○ 总统实权制与一般总统制之区别103
三○一 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104
三○二 行政院与司法院之关系104
三○三 行政院与考试院之关系104
三○四 行政院与监察院之关系105
三○五 行政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105
三○六 行政院与省政府及各县市间之关系105
三○七 行政院之定义106
三○八 行政院非总统之隶属机关106
三○九 行政院长官之任免107
三一○ 行政院院长之性质107
三一一 政务委员制与英国之国务员108
三一二 两制之异点108
三一三 反对本制者之理由108
三一四 主张本制者之理由109
三一五 不管部委员人数之取制109
三一六 部会名称之列举问题109
三一七 委员会之存废问题110
三一八 五院外独立部会之废除110
三一九 政务委员与各部会长官之关系110
三二○ 院长副院长之自兼部会长官问题111
三二一 行政院长官之责任与行政院责任之区别111
三二二 行政院责任由总统担当111
三二三 与议会内阁制之比较112
三二四 与总统内阁制之比较112
三二五 三制总比较112
三二六 本条为政治责任而非违法责任112
三二七 各别负责与连带责任113
三二八 行政院院长副院长之责任114
三二九 不管部会政务委员之责任114
三三○ 各委员长与各部长之责任115
三三一 行政会议与一般内阁会议之比较115
三三二 行政会议之性质117
三三三 行政会议决议之效力与总统之拒绝权117
三三四 法律案提议之范围118
三三五 预算案与各院间之衡制问题118
三三六 解决之方法118
三三七 省预算单位理论上不能成立119
三三八 事实上之困难119
三三九 分省总预算之过渡办法120
三四○ 各省之局部分预算120
三四一 总预算之编制方法120
三四二 戒严案及大赦案之提议121
三四三 涉外事件之提议及重要国际事项之范围121
三四四 行政院院长对立法院之议案咨送权121
三四五 共同关系事项之意义122
三四六 其他事项及总统之直接交议问题122
三四七 行政院之组织122
第三节 立法院123
三四八 立法院之性质及其与各国议会之比较123
三四九 立法院与司法院之关系124
三五○ 立法院与考试院之关系124
三五一 立法院与监察院之关系125
三五二 立法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125
三五三 立法院与各省参议会之关系125
三五四 立法院与各县市间之关系126
三五五 立法院之定义及立法权之范围126
三五六 最高机关之意义127
三五七 立法院及立法委员与院长之责任127
三五八 立法权与国民大会之复决权问题128
三五九 复决权扩充之必要128
三六○ 法律案之提议与国民大会之创制129
三六一 各院之提议及各省参议会之提议130
三六二 预算案之议决及其限制130
三六三 戒严大赦宣战等案之议决131
三六四 媾和及条约案之议决131
三六五 广义之法律案131
三六六 议会之询问权与质问权131
三六七 立法院质询权之性质132
三六八 质询权之范围132
三六九 立法院院长之产生不采互选制之理由133
三七○ 立法院院长连任及任期133
三七一 立法院院长之职权133
三七二 副院长之设置133
三七三 立法委员之选举及其采地域与人口比例制之原因134
三七四 专门委员之删改134
三七五 立法委员总额之估计135
三七六 预选制规定之理由137
三七七 不采圈选制之理由137
三七八 预选制与国民大会之选举权138
三七九 立法委员之候选资格138
三八○ 立法委员之任期及连任138
三八一 立法委员之缺职问题138
三八二 立法院之解散改组139
三八三 立法院院长与立法委员任期之参差139
三八四 各院对立法院之提案权及其与各国法例之比较139
三八五 各院提案权之比较140
三八六 各院提案之程序140
三八七 总统对立法院之抗议权应为元首大权之一141
三八八 抗议权与否认权之区别141
三八九 抗议权之两种法例142
三九○ 本条规定之抗议制142
三九一 出席委员与全体委员不同及本条之欠缺142
三九二 抗议权与各院之关系143
三九三 关系院之请求抗议问题143
三九四 提请复决权规定之经过144
三九五 本条规定之缺憾144
三九六 提请复决权亦为元首大权之一145
三九七 总统抗议权之限制145
三九八 法律案之公布为立法程序之一145
三九九 国民大会核定之案仍应由立法院送请公布146
四○○ 应公布之法案范围146
四○一 公布法律之程序146
四○二 公布与施行之别147
四○三 公布日期之意义147
四○四 公布犹豫期间规定之用意及应补充各点147
四○五 立法委员之特权一148
四○六 立法委员之特权二148
四○七 限制议员兼职之各国法例149
四○八 立法委员兼职之限制150
四○九 兼职之例外150
四一○ 业务之范围150
四一一 立法院之组织150
第四节 司法院151
四一二 司法院之性质与司法行政权之独立151
四一三 应独立之理由一151
四一四 应独立之理由二152
四一五 应独立之理由三152
四一六 五权分立与五院分立152
四一七 司法院与考试院之关系153
四一八 司法院与监察院之关系153
四一九 司法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154
四二○ 各级法院与地方政府之关系154
四二一 司法院之定义及司法权之范围155
四二二 司法审判权155
四二三 最高法院之设置问题155
四二四 行政审判制度之法例156
四二五 将来之行政审判制156
四二六 行政审判权移属於监察院问题156
四二七 司法行政部之设置问题157
四二八 司法院院长之产生不采选举制之理由157
四二九 司法院院长之责任157
四三○ 总统任命之意义158
四三一 司法院院长之缺职及连任问题158
四三二 司法院院长之赦免提请权159
四三三 提请权之限制159
四三四 司法院之法令解释权159
四三五 命令抵触法律之纠正160
四三六 地方规章抵触法律之纠正160
四三七 审判独立之意义161
四三八 审判独立与司法行政161
四三九 法官保障与审判独立之关系162
四四○ 法官在职保障之法例162
四四一 法官免职之事由162
四四二 免职与退休163
四四三 法官之停职及复职163
四四四 法官之升降转调163
四四五 法官俸给之保障164
四四六 其他保障164
四四七 司法院之组织164
第五节 考试院165
四四八 五权之分组与考试监察两权独立之必需165
四四九 考试足救选举之穷165
四五○ 反对之主张165
四五一 候选人考试之真义166
四五二 平民政治两大前提之动摇166
四五三 以寡头政治代替民治之主张167
四五四 民权主义下之选举与考试167
四五五 考试与铨叙之关系167
四五六 考试院与监察院之关系168
四五七 考试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168
四五八 考试院在各省之直辖机关168
四五九 考试院与县市之关系169
四六○ 考试院之定义及考试权之内容169
四六一 铨叙权之内容及其独立之必要170
四六二 考试院院长之产生及其责任170
四六三 考试院院长之缺职及连任问题171
四六四 考试与铨定为两种并行之程序171
四六五 任用公务员之解释171
四六六 任用政务官不受考铨限制之例172
四六七 任用政务官仍须铨定资格之例172
四六八 候选人之范围172
四六九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意义172
四七○ 第三款人员资格毋庸铨定173
四七一 考试之种类173
四七二 候选人应分别级类173
四七三 候选人员考试之方式174
四七四 公务员之资格不应以法律设为例外174
四七五 考试权之补充175
四七六 考试院之任用否认权规定问题175
四七七 考试院之降免否认权规定问题175
四七八 考试院之组织176
第六节 监察院176
四七九 监察院之性质及其与考试院之比较176
四八○ 弹劾权与惩戒权之离合177
四八一 议会弹劾权之性质及其法例177
四八二 御史弹劾权之性质及其与议会弹劾权之比较178
四八三 监察院弹劾权之性质179
四八四 高一涵氏反对监察权独立之主张179
四八五 高氏论据之驳议一180
四八六 高氏论据之驳议二180
四八七 高氏论据之驳议三181
四八八 高氏论据之驳议四181
四八九 梅思平氏反对监察权独立之主张——其所持见解一182
四九○ 梅氏所持见解二182
四九一 梅氏所持见解三182
四九二 梅氏见解之驳议一182
四九三 梅氏见解之驳议二183
四九四 梅氏见解之驳议三184
四九五 梅氏见解之驳议四185
四九六 监察权与司法权之比较及其独立之必要185
四九七 监察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185
四九八 监察院在各省之直辖机关及其与县市之关系186
四九九 监察院之定义及监察权之内容186
五○○ 惩戒权归属变更之经过186
五○一 惩戒机关不宜分立187
五○二 中央大员不受惩戒机关管制及惩戒机关划一之必要188
五○三 地方惩戒机关188
五○四 惩戒机关之分级问题189
五○五 惩戒机关与铨叙部之关系189
五○六 惩戒处分之种类及惩戒机关之权限189
五○七 公务员因地位性质不同而有处分之别189
五○八 本法所定之各种政务官189
五○九 县长及市长之惩戒190
五一○ 现制若干政务官不适用之惩戒处分190
五一一 聘任人员及临时人员之惩戒处分190
五一二 惩戒机关办案之原则190
五一三 惩戒处分之执行191
五一四 执行惩戒之机关不得拒绝执行191
五一五 惩戒处分之执行与审计之关系191
五一六 弹劾案之科刑权移属於监察院之主张191
五一七 此种主张不能成立之理由192
五一八 财政上之事前监督与事後监督192
五一九 审计为财政上之事中监督192
五二○ 审计权之内容193
五二一 审计权及於地方之范围193
五二二 监察院之决算承认权194
五二三 监察院审查决算之程序194
五二四 监察院之责任194
五二五 监察院质询权与议会质问权之比较195
五二六 质询权非违法行为之事前监督195
五二七 质询案提出之程序196
五二八 质询案提出之时序问题196
五二九 监察院院长之产生问题及其任期196
五三○ 监察院院长之职权197
五三一 副院长之设置197
五三二 监察委员之选举及其与立法委员之比较198
五三三 监察委员之名额及预选之法意198
五三四 监察委员之候选资格198
五三五 监察委员之任期及连任198
五三六 监察委员之缺职问题199
五三七 受弹劾之人员问题200
五三八 民选代表及议员无弹劾之可能200
五三九 地方公务员之范围问题200
五四○ 监察院长官之互相纠弹问题201
五四一 雇员职工及军人应除外201
五四二 受弹劾之行为问题201
五四三 违法之法应作广义解释201
五四四 违法行为必须与公务员之职务有关202
五四五 违法行为之分类与责任202
五四六 失职行为之解释问题203
五四七 政务官之不当行为不容假失职名义滥予纠弹203
五四八 事务官不尽职守之行为亦不容假失职名义予以弹劾203
五四九 失职行为均可以违法行为包括之204
五五○ 违法与失职行为划分之标准问题及失职行为之删除204
五五一 弹劾案之提议及审查205
五五二 提议委员与审查委员不得合并205
五五三 监察委员多数出缺时之弹劾问题206
五五四 监察委员不足十人时之补救206
五五五 弹劾案提送之程序206
五五六 弹劾案经审查不能通过时之救济206
五五七 审查委员之分配问题207
五五八 已提议之弹劾案不得撤回207
五五九 中央大员弹劾案之受理与处分208
五六○ 本条之规定与刑事责任无关208
五六一 本条规定之欠缺208
五六二 本条应补充之文句209
五六三 大员行政上之违法责任已吸收於政治责任中209
五六四 德国总统责任之分析210
五六五 草案规定总统责任之分析211
五六六 政治责任与行政上违法责任混和之用意211
五六七 副总统及副院长之弹劾问题211
五六八 国民大会闭会期内之弹劾方法212
五六九 临时大会不能召集时监察院不得撤回其弹劾案212
五七○ 监察院请求总统召集临时国民大会问题213
五七一 普通公务员关系犯罪行为之弹劾案受理问题213
五七二 受理弹劾案之各国法例213
五七三 法院直接受理弹劾案之必要214
五七四 法院受理弹劾案与检察官职权并无冲突215
五七五 法院受理弹劾案可附带解决公务员之赔偿责任215
五七六 监察院不享有侦查权216
五七七 监察院与检察官及法院之关系216
五七八 监察委员之特权一216
五七九 监察委员之特权二217
五八○ 监察委员兼职之限制217
五八一 监察院之组织217
第五章 地方制度218
五八二 地方有两种体例218
五八三 民治国之地方必须有自治权218
五八四 地方之分级及历代地方制沿革218
五八五 自治团体之两种方式219
五八六 各国自治制度之比较219
五八七 我国近代之地方制220
第一节 省220
五八八 省区之由来及其固有之性质220
五八九 疆吏自主与人民自治221
五九○ 省自治之渊源221
五九一 国初之省财政221
五九二 训政时期之省制221
五九三 现行省制之弊222
五九四 妨碍国家统一222
五九五 妨碍县自治之完成222
五九六 五权系统之混淆223
五九七 省权庞大之总因223
五九八 省应有自治权之主张224
五九九 省不应有自治权之理由一224
六○○ 省不应有自治权之理由二224
六○一 省不应有自治权之理由三225
六○二 省制起草之经过225
六○三 两大时弊之改革225
六○四 省财政之改革225
六○五 省内之五权系统226
六○六 省参议会之设置与省自治无关226
六○七 省行政机关及其职权226
六○八 省政府与中央之关系227
六○九 省政府与各县市之关系227
六一○ 省县间之中间区域问题227
六一一 不规定省之定义之理由228
六一二 恢复省长制之理由228
六一三 省长之产生228
六一四 省长之责任229
六一五 省长之任期及连任229
六一六 省参议会之性质及其组织之原则229
六一七 省参议员之人选230
六一八 省参议员之罢免230
六一九 省参议会职权230
六二○ 省参议会职权与各院之关系231
六二一 分省总预算之建议231
六二二 局部分预算之建议232
六二三 省参议会不掌决算权之理由232
六二四 立法建议权之性质及其作用233
六二五 立法建议失败之救济233
六二六 规章之一般体性234
六二七 省单行规章之性质234
六二八 省令与省规章之抵触问题235
六二九 行政建议权之性质235
六三○ 行政建议权与立法建议权之关系235
六三一 弹劾建议权之性质236
六三二 弹劾建议权与省长之政治责任236
六三三 省长交议事项之内容及其议决权之性质236
六三四 省参议会职权之分类237
六三五 省政府及省参议会之组织237
六三六 省参议员之选举与罢免程序238
六三七 蒙藏之地方制度238
六七八 划入省区之蒙古地方制238
第二节 县238
六三九 古代之县制238
六四○ 我国地方自治之渊源239
六四一 县为最惬当之自治单位239
六四二 国人无自治观念之原因240
六四三 团体生活与国家生活240
六四四 团体生活不能抵牾国家生活241
六四五 地方自治团体之意义241
六四六 自治与民治241
六四七 自治与官治241
六四八 科员政治242
六四九 县自治之重要243
六五○ 地方自治团体之要素243
六五一 县制与省制之比较243
六五二 自治单位之意义244
六五三 县市同等区域性质之补充规定244
六五四 均权制度设计之经过245
六五五 集权与分权245
六五六 由分权而集权一245
六五七 由分权而集权二246
六五八 由集权而分权246
六五九 均权制与分县自治247
六六○ 均权之意义247
六六一 均权与政权248
六六二 均权与治权248
六六三 均权之实质249
六六四 自治权之范围一249
六六五 自治权之范围二250
六六六 县民之直接民权251
六六七 直接民权之运用251
六六八 县长之罢免251
六六九 县议会之性质252
六七○ 县议会职权252
六七一 县预算决议权253
六七二 县决算承认权253
六七三 课税权253
六七四 地方课税权之限制254
六七五 县财产之经营处分权254
六七六 审计权254
六七七 地方审计之法例255
六七八 单行规章制定权255
六七九 县单行规章与县令255
六八○ 县政建议权255
六八一 县长交议事项审议权256
六八二 质问权256
六八三 质问权之补充规定257
六八四 试免权与弹劾权257
六八五 县议会职权总述257
六八六 县议会之附带职权257
六八七 县单行规章制定之限制258
六八八 县单行规章与省令258
六八九 自治团体执行机关组织之法例259
六九○ 县执行机关之组织260
六九一 县长候选名单及其避籍问题260
六九二 县长之两重身分261
六九三 县长之县政执行权261
六九四 自治政府组织之法例261
六九五 县长与县议会间之关系262
六九六 县自治权执行之监督263
六九七 县长之中央行政执行权263
六九八 县组织问题264
第三节 市265
六九九 市之发生与发达265
七○○ 我国之都市265
七○一 市自治之渊源265
七○二 现行市制266
七○三 市县不可偏废266
七○四 市自治与县自治267
七○五 市之性质267
七○六 市议会与县议会268
七○七 市议员参差改选之理由268
七○八 市执行机关之组织268
七○九 市长之职权268
七一○ 市组织问题269
第六章 国民经济270
七一一 个人主义之宪法与社会主义之宪法270
七一二 三民主义与社会主义270
七一三 本章规定之要点270
七一四 经济制度之总原则271
七一五 土地私有之原始271
七一六 土地私有之害272
七一七 土地公有之原则272
七一八 土地公有激进法之失败272
七一九 失败之原因273
七二○ 土地公有之条件273
七二一 由私有渐进为公有之方策274
七二二 所有权之社会化274
七二三 照价征税274
七二四 定地价之方法275
七二五 照价收买275
七二六 照价征税与照价收买足以促成土地公有275
七二七 土地徵收与照价收买276
七二八 土地之充分使用276
七二九 矿及天然力应与土地分离277
七三○ 涨价归公之原则277
七三一 涨价归公之例外278
七三二 不劳而获之涨价应全部归公278
七三三 涨价之原因与土地增值税278
七三四 增值总额之计算279
七三五 增值总额与征税实额及税率279
七三六 自用乡地之免税280
七三七 估定地价之必要280
七三八 本条文句稍有欠缺280
七三九 耕者有其田之意义281
七四○ 另一种解释282
七四一 平均地权足以促成耕者有其田282
七四二 自耕农之所有权及使用权283
七四三 扶植自耕农之间接方法283
七四四 二五减租283
七四五 减轻地税284
七四六 直接贷款284
七四七 住者有其屋284
七四八 节制私人资本与平均地权285
七四九 节制私人资本不容激进285
七五○ 节制资本与社会改良主义285
七五一 节制私人资本之方法286
七五二 私人企业之奖进286
七五三 奖励私人企业与节制资本287
七五四 私人企业之范围287
七五五 对外贸易之统制与保护287
七五六 发达国家资本之理由与目的288
七五七 公营事业之例外288
七五八 劳工保护289
七五九 劳资协调289
七六○ 产业自治290
七六一 农业环境之改良290
七六二 农业科学化291
七六三 农业科学化之歧途291
七六四 农业生产之统制291
七六五 政治的劳工之救恤292
七六六 老弱残废之救济292
七六七 课税权之限制293
七六八 省税问题294
七六九 募债权及财产处分权之限制295
七七○ 地方募集外债之限制295
七七一 公营事业经营权之限制295
七七二 特许经营权之限制296
七七三 国际之货物流通与国内之货物流通296
七七四 裁厘与各省统制经济297
七七五 关税单一之原则297
七七六 国内货物通过税之例外297
七七七 他种货物税之征收权298
第七章 教育299
七七八 本章规定之旨趣299
七七九 古代教育与近代教育299
七八○ 三民主义之教育299
七八一 无偿制之实行300
七八二 我国教育宗旨之变迁301
七八三 本条所定之教育宗旨301
七八四 教育机会平等之涵义302
七八五 教育统制之意义303
七八六 国家限制私立教育机关之法例303
七八七 我国私立教育机关之限制304
七八八 教育机关之范围305
七八九 基本教育之意义305
七九○ 各国学龄规定之比较305
七九一 学龄之研究306
七九二 我国基本教育年期之向例306
七九三 各国基本教育年期之比较307
七九四 本条基本教育年期之解释308
七九五 基本教育免费之法例308
七九六 我国基本教育之状况309
七九七 基本教育阻滞之原因309
七九八 本条所定之免费制309
七九九 本条规定之问题310
八○○ 未成年人之补习教育310
八○一 已成年人之补习教育311
八○二 补习教育之年期问题311
八○三 全国高等教育之平等发展312
八○四 蒙藏教育之启发312
八○五 教育经费规定之必要313
八○六 中央教育经费之成数313
八○七 近四年中央教育经费在预算总额中之地位314
八○八 中央教育费与两大支出外之他种政费316
八○九 中央教育费与债务费预备费及补助费317
八一○ 中央教育费与军费317
八一一 中央教育费成数推算之问题318
八一二 中央教育费与财务费318
八一三 中央教育费与经济建设费320
八一四 各国中央教育经费之成数321
八一五 省区教育经费规定之用意325
八一六 教育事业之主管问题325
八一七 联邦国之教育事业及其经费325
八一八 联邦制与现行之省制327
八一九 各省区教育经费现况327
八二○ 公安费与行政费之节减329
八二一 省教育经费比例适用之问题329
八二二 县教育经费需要之殷切330
八二三 江浙两省之县教育经费330
八二四 美日二国之地方教育费332
八二五 基本教育及补习教育经费之补助问题333
八二六 教育基金之保障334
八二七 教育经费之独立问题334
八二八 贫瘠省区教育经费之补助334
八二九 私营教育事业之奖进335
八三○ 侨民教育之奖进336
八三一 学术研究之奖进336
八三二 优良教师之奖励337
八三三 补助清寒子弟求学之法例337
八三四 我国现行之补助制338
第八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正339
八三五 本章之要点及修正经过339
八三六 法律之界说339
八三七 本条规定之用意340
八三八 立法院通过与国民大会票决之关系340
八三九 宪法之效力341
八四○ 保障宪法之各国法例341
八四一 违宪法律之否认341
八四二 违宪法律之撤销341
八四三 违宪法律之不存在342
八四四 否认制与撤销制之利弊342
八四五 本法所采之制度343
八四六 增订第二项之理由343
八四七 违宪问题提请解释权之归属344
八四八 提请解释时间之限制345
八四九 法律施行前之提请解释问题345
八五○ 提请解释之次数问题346
八五一 监察院提请解释之程序346
八五二 制裁违法命令之各国法例346
八五三 本法所采之制度及其补充347
八五四 紧急命令之制裁问题347
八五五 宪法疑义之解释与新环境之应付348
八五六 宪法之解释与违宪问题348
八五七 议会政治国家之例349
八五八 三权分立国家之例350
八五九 美国司法机关解释宪法之惯例350
八六○ 司法管制普及之趋势350
八六一 若干国家司法管制不被重视之原因351
八六二 普通法院管制与特设法院管制之别352
八六三 本条规定之经过352
八六四 司法管制在我国之需要353
八六五 国民大会所定之法律司法院有无管制权问题353
八六六 规定过渡条款之各国法例355
八六七 增订过渡条款之理由355
八六八 施行非常宪政之期限356
八六九 产生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过渡办法356
八七○ 两院院长之提请任命权356
八七一 产生县市长之过渡办法357
八七二 促成地方自治之程序358
八七三 制宪之国民大会与正常之国民大会358
八七四 制宪之国民大会组织不容沿为定制358
八七五 本条规定之理由及各国法例358
八七六 职权之代行与两机关之性质359
八七七 第一届国民大会任期之起讫问题360
八七八 非常宪政期间之解释360
八七九 宪法及时修改之必要361
八八○ 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362
八八一 修改宪法之提议362
八八二 修改宪法原则之决定363
八八三 单一式之宪法决议程序364
八八四 非单一式之宪法决议程序364
八八五 联邦国之例364
八八六 人民参加於制宪工作之例364
八八七 本条规定之特色365
八八八 宪法修正案之拟订问题365
八八九 修改宪法程序之补充365
八九○ 宪法修正案之公告366
八九一 本条规定之经过367
八九二 另定实施程序事项之分析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