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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统合法论
  • 杨东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40998
  • 出版时间:2013
  • 标注页数:583页
  • 文件大小:270MB
  • 文件页数:616页
  • 主题词:金融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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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绪论:大金融理论与金融服务统合法理论1

一、互联网金融、大金融理论、金融服务统合法理论1

二、本书研究目的和意义4

三、本书的主要内容5

四、本书的学术创新6

五、本书的学术价值6

六、本书的应用价值7

七、本书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8

第一编 金融服务统合法总论13

第一章 金融法向何处去?——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历史必然性13

第一节 金融法制的历史追溯14

一、金融立法之源头追溯14

二、近现代金融立法的三个阶段20

第二节 金融立法的发展趋势28

一、以金融服务为核心内容的趋势29

二、统合规制的趋势31

第三节 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必然性分析33

一、金融混业经营自觉发展的必然要求34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的必然要求36

三、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法制改革印证了统合立法的必然性38

四、“大金融”理论视域下的金融服务统合法40

本章小结46

第二章 各代表性国家的金融统合法48

第一节 英国金融服务统合法49

一、英国金融服务统合法制的发展进程概述:由分散走向统合49

二、金融服务统合立法的典范:FSMA53

三、对FSMA的评价61

四、FSA2010:新形势下对FSMA的补充和完善63

五、英国金融服务统合法的最新发展动向64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统合立法: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65

一、欧盟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的出台65

二、《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主要内容68

三、结语71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先驱——日本72

一、日本版“金融大爆炸”72

二、实现金融统一监管:迈向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关键一步74

三、大陆法系国家第一部“简易型”金融服务统合法:《金融商品销售法》75

四、从传统《证券交易法》到松散式联邦制的金融服务统合法——《金融商品交易法》78

五、日本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特征83

六、总结89

第四节 韩国金融服务统合法90

一、韩国的金融监管的统合和金融市场的统合90

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概述92

三、《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核心内容97

四、其他方面的统合规制101

五、《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评价102

第三章 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缘起、目标与性质104

第一节 金融服务统合法与传统金融法的比较105

一、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106

二、对传统金融法的反思110

三、金融服务统合法的雏形——以日韩为例117

第二节 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目标121

一、基础目标:风险防控和风险利用的统合121

二、核心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122

三、最终目标:市场功能的确保124

四、微观和宏观:消费者保护与市场功能确保的目标统合125

第三节 金融服务统合法的性质128

一、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公私法相融合的经济法属性128

二、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竞争法性质129

本章小结133

第四章 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内容与特征135

第一节 金融服务统合法的主要内容135

一、金融商品、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的统合规制136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的构建140

第二节 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特征146

一、特征一:风险防范与金融服务统合规制相结合146

二、特征二:全面统合与灵活规制相结合147

三、特征三:微观与系统风险规制相结合149

四、特征四: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确保市场功能相统合150

五、特征五:经营效率最大化与公平竞争相协调151

六、特征六:盈利的最大化和规制成本最小化相平衡151

七、特征七:以原则为中心的规制体系152

八、特征八:法律规范与其他各类各层规范相并存153

九、特征九:统合型金融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结合155

十、特征十:区域金融市场统合与金融法制统合相辅相成156

本章小结157

第五章 系统性风险和金融服务统合法论158

第一节 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成因159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义159

二、金融系统性风险如何形成160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抑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164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定义164

二、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165

三、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措施168

第三节 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危害——基于金融服务统合法论169

一、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为系统性风险埋下种子169

二、金融组织、金融业务的交叉混合助长系统性风险170

三、金融消费者在系统性风险爆发下深受其害172

第四节 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金融服务统合法的作用174

一、金融服务统合法有益于避免个体“集合”后的“合成谬误”174

二、金融统合监管和统合规制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175

三、金融服务统合法下的金融产品责任更易追究175

第五节 从金融服务统合法到金融统合法:“金融人体规制论”的提出176

一、金融统合法——“金融人体规制论”177

二、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在金融统合法体系下能更有效结合178

本章小结181

第二编 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统合规制185

绪论: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概述185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金融商品、金融服务185

二、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概念187

三、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关系188

四、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法律意义189

第六章 金融服务统合法:金融法的重构191

第一节 问题提出:基于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反思191

第二节 金融法主体体系的重构:金融消费者主体的诞生193

一、金融消费者主体诞生的市场环境与理论背景193

二、投资者分化与新的金融消费者主体的诞生195

第三节 金融法律关系的重构199

一、金融法律关系重构的必要性199

二、金融服务关系形成的原因200

三、金融法律关系重构的路径201

第四节 金融法内在价值体系的重构202

第五节 金融法外在制度体系的重构206

本章小结212

第七章 金融商品、金融服务定义的国际比较213

第一节 美国法的“大证券”概念和金融服务的定义214

一、美国证券法的“大证券”概念214

二、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核心的金融服务规制215

三、次贷危机后美国对金融服务的最新规定217

第二节 英国法中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含义220

一、英国早期对投资商品的规定220

二、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规制221

第三节 欧盟法中金融工具的含义224

一、欧盟金融工具指令对“金融工具”的规定224

二、MiFID对投资产品的划分226

三、MiFID对于衍生品的规制226

第四节 德国法中金融商品的含义228

一、2004年修改前《有价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229

二、《投资者保护改善法》对金融商品的规制231

第五节 日本法中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含义232

第六节 韩国法中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定义234

第七节 各国金融商品、金融服务定义的比较与总结236

第八章 从传统有价证券到金融商品的横向统合规制——以日本、韩国为中心242

第一节 由传统的有价证券到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发展243

一、传统《证券交易法》对有价证券的定义243

二、传统有价证券的学说245

三、传统有价证券定义的缺陷247

四、日韩金融商品统合法的出台250

第二节 金融商品的横向统合规制模式252

一、日本法对金融商品采取个别列举+兜底性概括的定义方式253

二、《金融商品交易法》对有价证券和衍生品的相关规定254

三、韩国法对金融商品概括+排除列举+抽象类型化列举的定义方式257

四、日韩对金融商品规制的比较262

第三节 金融商品横向统合规制的创新性突破263

一、日本导入集合投资计划264

二、《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衍生品范围的横向扩大265

三、《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对存款、保险商品的规定267

四、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对证券概念的抽象类型化的概括268

五、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导入金融投资商品概括化分类270

第四节 金融商品横向规制的评价与展望271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评价及展望271

二、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评价与展望274

本章小结276

第九章 金融服务的横向统合规制——以日韩为中心280

第一节 日本法对于金融服务的定义280

一、金融服务立法前对金融服务类型化的研究280

二、《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服务的定义282

第二节 韩国法对于金融服务的定义284

第三节 日本法对于金融服务的横向统合规制286

一、对金融业务的横向统合规制286

二、金融服务业者行为规范的统合规制291

第四节 韩国法对金融业务的统合规制295

一、市场准入的统合规制295

二、健全性规制(微观审慎监管)296

三、金融投资业务行为的横向统合规制297

第五节 日韩两国金融服务的横向统合规制的比较总结298

一、金融服务规制方式的比较298

二、功能性规制理念的导入299

三、保护投资者理念300

本章小结300

第十章 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301

第一节 市场型间接金融:基本理论与中国困境301

一、基本理论301

二、中国困境305

第二节 市场型间接金融的法律进路: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308

一、集合投资计划的横向统合规制趋势及类型区分308

二、最宽泛统合规制型:英国310

三、兜底性统合规制型:日本312

四、体系化统合规制型:韩国313

五、统合规制模式比较及借鉴意义315

第三节 日本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背景和过程316

一、日本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背景316

二、作为有价证券的兜底性的抽象概括定义:集合投资计划319

第四节 日本法中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319

一、《证券交易法》中的相关规定320

二、《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321

第五节 日本法中集合投资计划的相关制度324

一、“集合投资计划”规制的属性324

二、对集合投资计划从业者的特例制度325

三、合伙等的短期买卖的相关规制327

本章小结330

第十一章 我国理财产品的统合规制332

第一节 我国理财产品的发展及其规制现状333

一、我国理财产品的发展情况概述333

二、我国理财产品市场的规制现状——以行业分类为视角336

三、对我国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分析347

第二节 我国现阶段理财产品规制存在的问题349

一、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不明确349

二、理财产品市场现有分散规制模式的缺陷350

三、理财产品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环境352

四、理财产品市场消费者保护不力353

第三节 理财产品统合规制的国际经验启示354

一、对理财产品进行横向统合规制355

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统合法构建355

第四节 我国理财产品统合规制的模式和路径356

一、对我国理财产品进行统合规制的必要性356

二、理财产品统合规制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标357

三、集合投资计划概念的引入和运用358

四、我国理财产品统合规制的实现路径362

本章小结366

第十二章 场外衍生品统合规制发展趋势368

第一节 衍生品、场外衍生品基本概念及发展历史368

一、衍生品、场外衍生品基本概念368

二、衍生品的发展历史:古代和近代376

三、现代衍生品发展背景及概况379

第二节 次贷危机前美国场外衍生品的规制384

一、危机前美国场外衍生品的发展演变384

二、危机前美国场外衍生品规制情况386

三、危机前美国场外衍生品规制存在的问题392

第三节 美国场外衍生品统合规制改革——以《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中心398

一、场外衍生品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改革措施399

二、场外衍生品监管机构体系改革方面的措施400

三、从消费者保护角度出发的统合规制措施402

第四节 对美国最新场外衍生品统合规制改革的评价404

一、对美国场外衍生品统合规制改革的积极评价404

二、改革的缺陷及其原因406

第十三章 我国衍生品统合规制410

第一节 我国衍生品发展的概述410

一、我国衍生品相关概念界定410

二、我国衍生品早期发展阶段411

三、我国衍生品规范化发展阶段414

四、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特点416

第二节 我国衍生品的法制建设概况及问题417

一、法制概况417

二、我国衍生品法制存在的问题421

第三节 我国衍生品统合规制完善建议427

一、完善以衍生品交易规则为核心的统合规制体系428

二、加快衍生品相关立法进程431

三、规范我国企业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436

四、构建衍生品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438

第三编 大金融理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统合法论447

第十四章 金融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从多头监管缓慢走向统合监管447

第一节 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演变进程447

一、改革蓝图的主要内容448

二、“改革蓝图”中目标性监管模式与功能性监管模式的比较451

三、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的内容及评析453

四、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成果——《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455

第二节《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分析456

一、强化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456

二、严格规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460

三、加强消费者保护461

第三节《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的评价463

一、《多德—弗兰克法》的积极意义464

二、该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465

第四节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468

一、美国金融法制改革的统合规制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468

二、美国金融统合监管的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470

本章小结473

第十五章 英国的统一监管体制的改革动向——走向更为统合的金融监管模式475

第一节 对英国新统合监管模式的反思:统一监管模式是否解体?476

第二节 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历史演变478

一、英国传统的自律监管模式478

二、统一金融监管模式的确立478

第三节 金融危机后英国统一监管模式改革的新动向480

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存在的不足480

二、金融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发展482

三、《2009年银行法》的主要内容483

四、《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的主要内容484

五、从金融统一监管走向更为统合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的提出487

六、《2012年金融服务法》的最终出台——更加统合的监管模式的建成489

第四节 对英国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评价492

一、英国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和趋势492

二、英国国内对金融监管改革的评价493

第五节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495

一、采取更加审慎性的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衍生品的监管496

二、扩大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维护金融安全497

三、建立正式的工作联络机制、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关系498

四、建立我国金融业的危机处理机制——以银行业特别决议机制为中心的分析498

五、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499

本章小结500

第十六章 金融危机后德国和法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快步走向金融统合监管502

第一节 德国的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局主导下的统一监管503

一、德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简介:三个发展阶段503

二、德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与改革举措505

三、德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评析506

第二节 法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央银行主导下的统一监管509

一、法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历史概述509

二、法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与改革举措510

三、法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评析512

第三节 德法金融监管改革之比较分析513

一、统一监管体制中央行的作用不同513

二、 2008年金融危机对德法两国影响不同514

三、2008年金融危机透视两国的金融监管的异同515

四、德法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515

第十七章 金融危机后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区域型的金融统合监管518

第一节 金融危机前欧盟金融监管与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518

一、欧盟对银行业监管的改革历史进程519

二、欧盟对证券业监管的改革历史进程520

三、欧盟对保险业监管的改革历史进程522

第二节 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523

一、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523

二、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措施:构建泛欧金融监管体系523

第三节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评析和启示530

一、监管主体的集中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趋势530

二、监管外延扩大,实行“无缝隙监管”530

三、国家间的金融监管合作是最大亮点531

本章小结531

第十八章 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和规律533

第一节 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特征533

一、加强金融业的宏观审慎监管以防范系统风险533

二、推出金融统合立法,重构金融监管框架535

三、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重建消费者信心536

四、金融监管国际化趋势初显端倪536

五、金融业的统合监管已成为世界性趋势537

六、危机驱动型的金融监管改革之路538

第二节 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统合监管模式的优越性539

一、金融监管模式的类型划分539

二、统合型监管模式和分散型监管模式542

第三节 金融监管框架的反思——统合监管之路势在必行543

一、统一监管模式的优越性:德、日、韩在金融危机中受益于统一监管543

二、对多头监管改革的宏大目标——美国建立目标性监管模式的构想影射了统合监管的优势547

三、由双峰监管得到的又一次印证——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改革带来的统合监管启示548

四、金融统合监管的最新演变动向——英国在金融危机下改革统一监管体制550

五、区域统一监管的典型模式——欧盟金融监管改革552

六、国与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金融统合监管形式的新发展555

第十九章 大金融理论背景下我国实现金融统合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557

第一节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557

一、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557

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监管一元化经验的考察559

第二节 我国实现统合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561

一、成本效益原则561

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要求562

三、避免监管缺位,遏制监管套利的要求562

第三节 我国实行金融统合监管的现实必要性563

一、国内金融行业的混业趋势日益明显563

二、央企实施产融结合的战略,涉足综合性金融业务568

三、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需要统合性的监管568

四、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569

五、统合监管符合“大金融体系”的要求569

第四节 我国实行金融统合监管的可行性570

一、一步到位建立统一金融监管体制570

二、符合我国建立大部委制的行政改革目标571

三、借鉴东亚国家,建立统一监管体制572

四、具备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基础法制环境573

五、地方金融办“实体化”改革的兴起573

第五节 我国实现金融统合监管的具体路径574

一、短期目标(2—5年):成立协调性质的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575

二、中长期目标(5—10年):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576

后记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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