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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说
  • 汤宗舜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ISBN:7800111482
  • 出版时间:2002
  • 标注页数:417页
  • 文件大小:16MB
  • 文件页数:436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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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引言1

0.1 建国以来专利制度的沿革1

0.1.1 建国初期的发明保护制度1

0.1.2 专利法的制定2

0.1.3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3

0.1.4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4

0.2 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性质6

0.3 国际条约的适用7

第一章 总则10

引言10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11

1.1 引言11

1.2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12

1.3 鼓励发明创造13

1.4 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15

1.5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16

第二条 专利的主题:发明创造19

2.1 引言19

2.2 发明19

2.2.1 意义19

2.2.2 技术构思20

2.2.3 利用自然规律22

2.2.4 发明分类22

2.3 实用新型23

2.3.1 引言23

2.3.2 实用新型的定义24

2.4 外观设计25

2.4.1 外观设计的意义25

2.4.2 外观设计的保护27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29

3.1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29

3.2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31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主题33

4.1 专利公开原则的例外33

4.2 适用的范围34

4.3 国家安全的意义35

4.4 涉及国家安全申请的处理35

第五条 违反公共利益等的主题36

5.1 引言36

5.2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37

3.0 引言39

5.3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39

6.0 引言40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的归属40

5.4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40

第六条第一款 职务发明创造42

6.1 职务发明创造42

6.1.1 执行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43

6.1.2 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45

6.1.3 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46

第六条第二款 非职务发明创造47

6.2.1 非职务发明创造47

6.2.2 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47

第六条第三款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48

6.3 引言48

6.3.1 对利用单位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的权利48

6.3.2 本款与第一款的关系49

7.1 不得压制个人的专利申请51

第七条 不得压制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51

第八条 合作或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53

8.1 引言53

8.2 合作开发53

8.3 委托开发55

第九条 先申请原则56

9.1 引言57

9.2 先发明原则和先申请原则57

9.3 决定申请先后的标准59

9.4 同日申请的处理60

9.5 同样发明创造的含义60

9.5.1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判断60

9.5.2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判断61

9.6 先申请原则的适用61

9.7 同一申请人先后提出两个同样申请的处理62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64

10.1 引言64

10.2 专利申请权的意义64

10.3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65

10.3.1 依法律规定产生的转让65

10.3.2 依法律行为产生的转让65

10.4 专利申请和专利权转让登记的效力67

10.5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68

第十一条 专利授予的权利69

11.0.1 引言69

11.0.2 专利权的性质69

(ī)排除人实施的权利69

(īī)作为无形产权的特点70

11.1.1 为生产经营目的72

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权利72

11.1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权72

11.1.2 实施产品专利的行为73

(1)专利产品74

(2)制造74

(3)使用75

(4)销售76

(5)许诺销售77

(6)进口78

11.1.3 实施方法专利的行为82

(1)使用专利方法83

(2)延伸保护的必要性83

(3)方法专利产品的保护84

(4)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86

11.1.4 发明和实质新型专利权的例外87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的权利88

11.2 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权88

11.2.1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89

11.2.2 需要得到许可的行为89

11.2.3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例外90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91

12.1 引言91

12.2 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92

12.3 专利许可合同的类型95

12.4 专利使用费96

12.5 政府对专利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条款的控制97

12.6 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的关系98

第十三条 发明:申请公布后的实施101

12.7 专利失败对专利许可合同的影响101

13.2 临时保护的期间102

13.1 引言102

13.3 临时保护的内容103

13.4 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105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个人某些专利的推广应用106

14.1 引言106

14.2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重要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107

14.3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重要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108

第十五条 专利标记109

15.1 引言109

15.2 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109

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111

16.1 引言111

15.3 不得标明虚假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111

16.2 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112

16.3 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报酬113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114

17.1 引言114

17.2 署名权的行使114

17.3 署名权的争议115

第十八条 有权申请专利的外国人116

18.1 本条几个用语的意义116

18.2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权利117

第十九条 由中国机构代理:专利代理机构119

19.1 引言119

19.2 专利代理的重要性120

19.3 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和任务120

19.5 中国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122

19.4 外国人申请专利应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122

19.6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123

第二十条 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124

20.1 引言124

20.2 中国申请人按照通常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126

20.3 中国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126

20.4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国际申请的法律依据127

第二十一条 对处理申请的要求:专利申请的保密130

21.1 引言130

21.2 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专利申请130

21.3 专利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131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33

引言133

22.1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134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134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新颖性135

22.2.1 新颖性的三种标准136

22.2.2 一些用语的意义137

(1)申请日137

(2)出版物138

(3)公众139

(4)现有技术142

22.2.3 新颖性的意义142

22.2.3.1 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143

22.2.3.2 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该日后公布的申请146

22.2.4 新颖性的审查148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创造性150

22.3.1创造性的要求150

22.3.2 创造性的意义151

22.3.3 发明的创造性152

22.3.4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153

22.3.5 创造性的审查154

22.3.6 具有创造性的发明155

第二十条二条第四款 实用性157

22.4.1 实用性的意义157

22.4.2 实用性的审查159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160

23.1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160

23.2 新颖性(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概念161

23.2.1 现有外观设计162

23.2.2 现有外观设计的时间界限162

23.2.3 现在外观设计的地域界限162

23.3 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该日后公布的申请内容163

23.4 新颖性(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判断164

23.4.1 审查指南规定的基准164

23.4.2 判断基准的讨论165

23.4.3 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169

第二十条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173

24.1 丧失新颖性原则的例外173

24.2 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174

24.2.1 引言174

24.2.2 享受临时保护的条件175

24.3 在学术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176

24.4 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178

24.5 宽限期的效力179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181

25.1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181

25.1.1 科学发现182

25.1.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183

25.1.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186

25.1.4 饮食品、药品和化学物质187

25.1.5 动物和植物品种189

25.1.6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190

25.2 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191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192

引言192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194

26.1 申请发明或实用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194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请求书的主要内容196

26.2 请求书应当写明的事项196

26.3.1 引言198

第二十六章第三款 说明书应当写明的事项198

26.3.2 对撰写说明书的要求199

26.3.3 说明书应有的内容200

26.3.4 涉及新生物材料的发明203

26.3.5 摘要203

第二十六章第四款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204

26.4.1 引言204

26.4.2 权利要求的类型205

26.4.3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206

26.4.3.1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意义206

26.4.3.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207

26.4.4 权利要求提出的方式207

26.4.5 权利要求的撰写208

26.4.6 权利要求应当满足的要求209

27.2 请求书212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212

27.1 引言212

27.3 图片或者照片213

27.4 简要说明214

27.5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模型214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215

28.1 申请日的重要性215

28.2 本国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的条件216

28.3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217

28.4 对申请文件的检查和申请日的确定218

28.5 申请日的改定218

28.6 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后的效力219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外国优先权220

29.1.1 引言220

29.1.2 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条件222

29.1.3 优先权的期间227

29.1.4 优先权的效力227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本国优先权228

29.2.1 引言228

29.2.2 本国优先权的用处229

29.2.3 本国优先权的基础230

29.2.4 本国优先权的期间231

29.2.5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231

第三十条 优先权的要求232

30.1 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手续232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主题的单一性233

31.1.1 引言234

31.1.2 发明单一性的要求234

31.1.3 分案申请235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主题的单一性236

31.1.4 单一性要求的性质236

31.2.1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237

31.2.2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237

第三十二条 申请的撤回238

32.1 撤回专利申请238

32.2 申请被视为撤回239

32.3 撤回申请的效力239

第三十三条 申请的修改240

33.1 引言240

33.2 发明和实用型专利申请的修改241

33.2.1 修改的内容241

33.2.2 修改的时机243

33.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245

33.2.3 修改的方式245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247

引言247

第三十四条 发明:申请的公布249

34.1 申请的早期分布249

34.2 初步审查250

34.2.1 保密审查250

34.2.2 形式审查251

34.2.3 合法性审查252

34.2.4 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252

34.2.5 分案申请和涉及新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253

34.3 初步审查的处理253

34.4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254

第三十五条 发明:实质审查的启动254

35.1 根据请求启动审查255

35.2 实质审查的内容256

35.3 专利行政部门自动进行审查257

第三十六条 发明: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用的资料258

36.1 引言258

36.2 提交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259

36.3 提交外国检索、审查资料259

第三十七条 发明:通知修改或陈述意见260

37.1 引言261

37.2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261

37.3 申请人的答复262

第三十八条 发明:实质审查后驳回申请263

38.1 驳回申请的法律依据264

38.2 驳回申请的理由264

39.2 授权的程序266

第三十九条 发明:实质审查后授予专利权266

39.1 对发明专利申请决定授权266

39.3 发明专利权生效日期267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后授予专利权268

40.1 引言268

40.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269

40.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270

40.4 初步审查发现缺陷的处理271

40.5 授予专利权271

40.6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272

第四十一条 复审和向人民法院起诉273

41.1 引言273

41.2 复审程序274

41.3 向人民法院起诉276

引言278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278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的期限279

42.1 引言279

42.2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279

42.3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281

第四十三条 年费282

43.1 年费282

43.2 年费的缴纳283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的终止284

44.1 引言284

44.2 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285

44.3 专利权因声明放弃而终止285

45.1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必要性286

第四十五条 无效宣告的请求286

45.2 无效宣告的请求人287

45.3 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时间288

45.4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288

45.5 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290

第四十六条 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291

46.1 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形式审查292

46.2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292

46.3 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294

46.4 向人民法院起诉295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无效宣告的效力296

47.1 无效宣告的效力297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对无效宣告追溯效力的限定298

47.2 对侵权裁判或者侵权处理决定的影响298

47.3 对专利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的影响299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302

引言302

第四十八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未能获得专利人许可时的强制许可304

48.1 引言304

48.2 强制许可请求人的资格305

48.3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条件305

48.4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许可307

第四十九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307

49.1 引言307

49.2 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308

第五十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从属关系专利的强制许可309

50.1 引言309

50.2 给予实施在先后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310

50.3 实施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311

第五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请求有应提交的证明312

51.1 申请强制许可应提交的证明313

第五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的登记、公告和终止314

52.1 申请强制许可的程序314

52.2 强制许可实施的范围和时间315

第五十三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对强制许可被许可人权利的限制316

53.1 强制许可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316

53.2 强制许可被许可人有享有分许可权317

53.3 强制许可一般不得转让317

第五十四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317

54.1 支付使用费的义务318

54.2 使用费的确定318

第五十五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于强制许可而向人民法院起诉319

55.1 引言319

55.2 行政诉讼320

55.3 行政复议321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323

引言323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325

56.1.1 引言325

56.1.2 不同的立法例325

56.1.3 保护范围不能以说明书等的内容为准327

56.1.4 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327

56.1.5 说明书和附图用以解释权利要求328

56.1.6 等同原则330

56.1.7 禁止反悔332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332

56.2.2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333

56.2.1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意义333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侵权的定义和救济方法335

57.1.1 侵权的定义335

57.1.1.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及例外335

57.1.1.2 实施其专利的行为336

57.1.1.3 无过错责任原则337

57.1.2 对侵权的救济338

57.1.2.1 有权请求救济的人338

57.1.2.2 有权处理侵权的机关339

57.1.3 侵权的民事责任343

(1)停止侵权行为343

(2)赔偿损失344

(3)消除影响345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发明:方法专利的证明;实用新型;出具检索报告345

57.2.1.2 相反证证明的提供346

57.2.1 侵犯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346

57.2.1.1 相反证明的必要性346

57.2.2 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348

57.2.2.1 为什么要提交检索报告348

57.2.2.2 检索报告的内容348

57.2.2.3 检索报告的用处349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救济方法和处罚350

58.1 假冒他人专利的意义351

58.2 假冒他人专利的法律责任352

第五十九条 冒充专利的意义和处罚354

59.1 冒充专利的意义和处罚354

第六十条 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355

60.1 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原则355

60.2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356

第六十一条 起诉前临时措施360

61.1 引言360

61.2 有权申请前临时措施的人361

61.3 申请临时措施需要提供的证据和担保362

61.4 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363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364

62.1.1 引言364

62.1.2 侵权诉讼时效366

62.1.3 侵权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366

第六十二条和第二款 发明: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的诉讼时效368

62.2.1 引言368

62.2.2 发明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的诉讼时效369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不构成侵权的行为369

63.1.2 专利权用尽后第三人的行为370

63.1.1 对专利权的限制370

63.1.3 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372

63.1.4 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375

63.1.5 为科学研究目的的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376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赔偿责任的免除377

63.2.1 引言377

63.2.2 免除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378

63.2.3 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379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制裁381

64.1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含义381

64.2 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制裁382

第六十五条 对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权益的制裁383

65.1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益383

65.2 对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权益的制裁384

66.1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经营活动的责任385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385

第六十七条 对渎职人员的制裁386

67.1 本条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87

67.2 渎职行为和法律工作387

第八章 附则389

第六十八条 费用389

68.1 缴纳费用的理由389

68.2 缴纳专利费用389

68.3 专利费用的减缓缴纳391

第六十九条 本法的施行日391

69.1 本法的施行日391

69.2 1992.12.31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392

69.3 1993.1.1至2001.6.30期间提交的专利申请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与第二次修改条文对照)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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