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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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 罗结珍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1162255
  • 出版时间:2010
  • 标注页数:717页
  • 文件大小:392MB
  • 文件页数:746页
  • 主题词:民法-法典-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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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序编 法律的颁布、效力和适用的一般规则1

第一卷 人第一编 民事权利2

第二章 尊重人的身体3

第三章 对人的遗传特征进行检查以及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4

第一编(二) 法国国籍6

第一章 通则6

第二章 原始法国国籍8

第一节 依血统而为法国人8

第二节 依出生在法国而为法国人8

第三节 共同规定9

第三章 法国国籍的取得10

第一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方式10

第一目 依血统取得法国国籍10

第二目 因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10

第三目 依出生和居住在法国而取得法国国籍12

第四目 依有关国籍的声明而取得法国国籍13

第五目 依公共权力机关的决定而取得法国国籍14

第六目 有关取得法国国籍的特定方式的共同规定17

第七目 取得法国公民资格的欢迎仪式18

第二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效果18

第四章 法国国籍的丧失、剥夺与恢复19

第一节 法国国籍的丧失19

第二节 法国国籍的恢复20

第三节 法国国籍的剥夺21

第五章 有关取得或丧失法国国籍的文书22

第一节 有关国籍的声明22

第二节 行政决定23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23

第六章 有关国籍的争议24

第一节 司法法院的管辖权与适用的程序24

第二节 向司法法院提出有关国籍的证据25

第三节 法国国籍证书26

第七章 某些领土的主权割让对法国国籍的效果26

第八章 有关宪法第74条规定的海外领土及新喀里多尼亚的特别规定27

第二编 身份证书28

第一章 一般规定28

第二章 出生证书30

第一节 出生申报30

第二节 更改姓名33

第三节 认领证书34

第三章 结婚证书35

第四章 死亡证书39

第五章 有关军人与海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身份证书42

第六章 出生在外国,取得或恢复法国国籍的人的身份证书44

第七章 身份证书的更正45

第三编 住所46

第四编 失踪48

第一章 推定失踪48

第二章 宣告失踪49

第五编 婚姻52

第一章 结婚应当具备的资格与条件52

第二章 有关举行结婚的手续56

第二章(二) 法国人在外国结婚58

第一节 共同规定58

第二节 法国人在国外由外国机关主持结婚之前应当履行的手续58

第三节 由法国机关对在国外举行的结婚进行登记59

第三章 婚姻异议61

第四章 婚姻无效之诉63

第五章 婚姻产生的义务66

第六章 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67

第七章 婚姻的解除70

第八章(废止) 再婚71

第六编 离婚72

第一章 离婚的各种情形72

第一节 两愿离婚73

第二节 接受离婚73

第三节 夫妻关系变坏无可挽回74

第四节 因过错离婚74

第五节 变更离婚请求的依据75

第二章 离婚诉讼程序76

第一节 一般规定76

第二节 两愿离婚适用的程序77

第三节 其他离婚情形适用的程序77

第一目 起诉状(requête initiale)77

第二目 调解78

第三目 临时措施79

第四目 提起离婚诉讼80

第五目 证据80

第三章 离婚的后果81

第一节 离婚产生效力的日期81

第二节 离婚对夫妻双方的后果82

第一目 一般规定82

第二目 除两愿离婚之外其他情况下离婚的后果83

第三目 补偿性给付84

第四目 住房88

第三节 离婚对子女的后果88

第四章 别居89

第一节 别居的各种情形与程序89

第二节 别居的后果89

第三节 别居的终止90

第五章 有关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91

第七编 亲子关系92

第一章 一般规定92

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证据与推定93

第二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93

第三节 借助医学方法进行的生育94

第四节 家庭姓氏的转移规则95

第二章 亲子关系的确立96

第一节 依法律的效力确立亲子关系96

第一目 在出生证书中指明生母96

第二目 父子女关系的推定96

第二节 依认领而确立亲子关系97

第三节 依占有身份而确立亲子关系97

第三章 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98

第一节 一般规定98

第二节 以确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诉讼99

第三节 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的诉讼100

第四节 以取得生活费为目的的诉讼100

第八编 收养子女102

第一章 完全收养102

第一节 完全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102

第二节 为完全收养进行安置与完全收养判决106

第三节 完全收养的效果107

第二章 简单收养109

第一节 简单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与判决109

第二节 简单收养的效果109

第三章 有关收养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以及国外宣告的收养在法国的效力112

第九编 亲权114

第一章 与子女人身相关的亲权114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115

第一目 一般原则115

第二目 由分离的父母行使亲权116

第三目 家事法官的干预117

第四目 第三人的参与119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120

第二节(B) 对家庭经费管理的司法协助措施124

第三节 亲权的转移125

第四节 全部或一部丧失亲权126

第二章 与子女的财产相关的亲权128

第十编 未成年与解除亲权129

第一章 未成年129

第一节 法定管理130

第二节 监护131

第一目 监护的设立与终止131

第二目 监护的组织与运作132

第二章 解除亲权136

第十一编 成年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138

第一章 一般规定138

第一节 与保护措施无关的规定138

第二节 与受保护的成年人有关的共同规定139

第二章 对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措施140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0

第二节 有关司法保护措施的共同规定142

第三节 法院保护143

第四节 财产管理与监护144

第一目 措施的持续时间144

第二目 措施的公示145

第三目 保护措施的组织145

第四目 财产管理与监护在人身保护方面的效力148

第五目 行为的正规性151

第六目 在财产管理中实施的行为152

第七目 在监护中实施的行为152

第五节 有关“将来实行保护”的委托153

第一目 共同规定153

第二目 经公证的委托书156

第三目 私署的委托书156

第三章 司法辅助保护措施157

第十二编 受监护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概括财产的管理159

第一章 管理方式159

第一节 亲属会议或法官作出的决定160

第二节 监护人实施的行为161

第二章 账目的制定、审核与批准163

第三章 时效164

第十三编 紧密关系民事协议与姘居165

第一章 紧密关系民事协议165

第二章 姘居170

第二卷 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一编 财产的分类171

第一章 不动产171

第二章 动产173

第三章 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174

第二编 所有权176

第一章 对物所生之物的添附权176

第二章 对与一物结合并结成一体之物的添附权177

第一节 相对于不动产物的添附权177

第二节 相对于动产的添附权180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182

第一章 用益权182

第一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182

第二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185

第三节 用益权如何终止187

第二章 使用权和居住权188

第四编 役权或地役权190

第一章 因场所的自然位置产生的役权191

第二章 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役权193

第一节 共有分界墙与分界沟193

第二节 对特定建筑物要求留出的距离和中间设施197

第三节 对相邻人的财产的眺望197

第四节 檐滴198

第五节 通行权198

第三章 由人的行为设定的役权199

第一节 可以对财产设定的各种役权199

第二节 役权如何设立200

第三节 享有役权的土地所有人的权利201

第四节 役权如何消灭202

第三卷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总则203

第一编 继承204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部分概括继承与继承人占有遗产204

第二章 继承应当具备的资格和继承人资格的证据205

第一节 继承应当具备的资格205

第二节 继承人资格的证据207

第三章 继承人208

第一节 在没有有继承权的配偶的情况下,亲属的权利208

第一目 继承人的顺序208

第二目 亲等209

第三目 按父系与母系分支分割遗产210

第四目 代位继承211

第二节 有继承权的配偶的权利212

第一目 权利的性质、数额及行使212

第二目 用益权的转换214

第三目 对临时住房的权利以及对住房的终生权利214

第四目 享有扶养费的权利215

第四章 继承人的选择权2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216

第二节 无条件接受继承218

第三节 以净资产为限接受继承219

第一目 以净资产为限接受继承的限制条件219

第二目 以净资产为限接受继承的效果220

第四节 放弃继承223

第五章 无人继承的遗产和无人承认的遗产224

第一节 无人继承的遗产224

第一目 遗产无人继承的开始224

第二目 遗产管理人的权力225

第三目 管理账目的提交与遗产管理的终止227

第二节 无人承认的遗产227

第六章 由委托代理人管理遗产228

第一节 身后遗产的管理委托228

第一目 身后遗产的管理委托应当具备的条件228

第二目 受托人的报酬229

第三目 身后遗产管理委托的终止230

第二节 协议指定受托人231

第三节 法院指定的遗产委托管理人231

第七章 共有的法定制度233

第一节 有关共有财产的行为234

第一目 由共有人实施的行为234

第二目 由法院批准的行为235

第二节 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236

第三节 债权人的追偿权238

第四节 用益权的共有239

第八章 遗产的分割239

第一节 分割活动239

第一目 共同规定239

第二目 财产份额与财产分割时组成的份数241

第三目 优先分配242

第二目 自愿协商分割245

第三目 法院裁判分割246

第二节 无偿处分的财产的返还247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250

第一目 共同分割人的债务250

第二目 其他债务250

第四节 分割的效果与分配份的担保252

第五节 分割无效之诉或者请求补足分配份额之诉253

第一目 分割无效之诉253

第二目 补足分配份额之诉254

第二编 无偿处分财产255

第一章 通则255

第二章 通过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财产或接受财产的能力258

第三章 特留份、可处分的财产部分及超出数额的扣减260

第一节 特留份与可处分的财产部分260

第二节 无偿处分的数额的减少262

第一目 减少无偿处分数额之前的活动262

第二目 减少无偿处分数额的具体做法263

第三目 提前舍弃请求减少无偿处分数额之诉权265

第四章 生前赠与267

第一节 生前赠与的形式267

第二节 生前赠与不得撤销之规则的例外269

第五章 遗嘱处分271

第一节 有关遗嘱形式的一般规则271

第二节 有关某些遗嘱形式的特别规定273

第三节 指定继承人与遗赠通则277

第四节 全部概括遗赠277

第五节 部分概括遗赠278

第六节 特定财产的遗赠278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280

第八节 遗嘱的撤销与失效281

第六章 向后位受赠人无偿处分财产以及剩余财产的无偿处分283

第一节 向后位受赠人无偿处分财产283

第二节 剩余财产的无偿处分284

第七章 无偿处分一分割2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286

第二节 “赠与—分割”287

第一目 向推定的继承人进行的“赠与—分割”287

第二目 向不同亲等的直系卑血亲进行的“赠与—分割”288

第三节 “遗嘱—分割”290

第八章 通过夫妻财产契约向夫妇双方以及他们婚后出生的子女进行的赠与290

第九章 夫妻之间以夫妻财产契约或者在婚姻期间进行的财产处分292

第三编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295

第一章 编首规定295

第二章 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296

第一节 同意296

第二节 缔结契约之当事人的能力301

第三节 契约的标的与客体302

第四节 原因303

第三章 债的效果303

第一节 一般规定303

第二节 给付之债304

第三节 作为之债或不作为之债305

第四节 因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306

第五节 契约的解释309

第六节 契约对于第三人的效果310

第四章 债的种类310

第一节 附条件之债310

第一目 条件通则及条件的种类310

第二目 停止条件312

第三目 解除条件312

第二节 附期限的债313

第三节 选择之债313

第四节 连带之债314

第一目 债权人之间的连带关系314

第二目 债务人方面的连带关系314

第五节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317

第一目 可分之债的效果317

第二目 不可分之债的效果317

第六节 附违约金条款的债318

第五章 债的消灭320

第一节 清偿320

第一目 清偿通则320

第二目 代位清偿322

第三目 指定清偿323

第四目 清偿提议与提存324

第五目 财产的让与325

第二节 债的更新325

第三节 债务的免除327

第四节 债的抵销328

第五节 债的混同330

第六节 标的物灭失331

第七节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331

第六章 债的证据与清偿证据333

第一节 书证333

第一目 一般规定333

第二目 公证书334

第三目 私证书336

第四目 尺码338

第五目 证书的抄本338

第六目 承认证书与确认证书339

第二节 人证340

第三节 推定342

第一目 由法律确立的推定342

第二目 并非由法律确立的推定342

第四节 当事人自认343

第五节 宣誓344

第一目 决讼宣誓344

第二目 法院依职权要求进行的宣誓345

第七章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345

第一节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合同情况下的信息交换345

第二节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346

第三节 通过电子途径发送或提交信件、文书347

第四节 形式上的特定要求348

第四编 非因合意发生的债349

第一章 准契约349

第二章 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351

第四编(二) 有缺陷的产品引起的责任353

第五编 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356

第一章 通则356

第二章 共同财产制362

第一部分 法定的共同财产制362

第一节 构成共同财产的资产与债务362

第一目 共同财产的资产362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负债364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与特有财产的管理366

第三节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解散369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解散的原因与分别财产369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371

第三目 共同财产制解散后的债务以及对债务的分担373

第二部分 约定的共同财产制374

第一节 动产与婚后取得财产的共同财产制375

第二节 共同管理条款376

第三节 以给予补偿的方式先取财产的条款376

第四节 健在配偶的先取权377

第五节 有关不等份额的约定条款377

第六节 全部概括共同财产制378

有关第二章两部分的共同规定378

第三章 分别财产制379

第四章 婚后所得参与制380

第六编 买卖385

第一章 买卖的性质与形式385

第二章 得为买卖之人387

第三章 得予买卖之物388

第三章(二) 待建不动产的买卖388

第四章 出卖人的义务389

第一节 通则389

第二节 交付389

第三节 担保392

第一目 买受物被追夺情况下的担保392

第二目 对卖出物的瑕疵担保394

第五章 买受人的义务396

第六章 买卖之无效与解除397

第一节 买回权397

第二节 出卖人因“显失公平、受到损失”而取消买卖399

第七章 共同财产的拍卖400

第八章 债权与其他无形权利的转让401

第七编 互易403

第八编 租赁契约404

第一章 总则404

第二章 物的租赁405

第一节 房屋租赁与农产租赁的共同规则405

第二节 有关房屋租赁的特别规则409

第三节 有关土地租赁的特别规则410

第三章 雇工与劳务雇佣412

第一节 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412

第二节 水陆运输者的雇佣413

第三节 包工与承揽413

第四章 牲畜租养417

第一节 一般规定417

第二节 单纯的牲畜租养418

第三节 对半租养牲畜419

第四节 土地所有人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或佃农租养419

第一目 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租养419

第二目 将牲畜交由佃农租养420

第五节 非严格意义上的牲畜租养契约420

第八编(二) 房地产开发合同421

第九编 公司423

第一章 一般规定423

第二章 民事公司4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434

第二节 公司管理434

第三节 集体决定436

第四节 向股东通报情况436

第五节 股东对第三人的义务437

第六节 公司股份的转让437

第七节 股东的退出或死亡439

第三章 隐名合伙440

第九编(二) 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442

第一章 在没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442

第二章 在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445

第十编 借贷447

第一章 使用借贷或无偿借用447

第一节 使用借贷的性质447

第二节 借用人的义务448

第三节 出借人的义务448

第二章 消费借贷或单纯借贷449

第一节 消费借贷的性质449

第二节 贷与人的义务449

第三节 借贷人的义务450

第三章 有息借贷450

第十一编 寄托与讼争物寄托452

第一章 寄托的通则及其种类452

第二章 本义上的寄托452

第一节 寄托契约的性质与本质452

第二节 自愿寄托452

第三节 受寄托人的义务453

第四节 寄托人的义务456

第五节 紧迫寄托457

第三章 讼争物寄托459

第一节 讼争物寄托的种类459

第二节 约定的讼争物寄托459

第三节 法院裁判的讼争物寄托460

第十二编 射幸契约461

第一章 赌博性游戏与赌注461

第二章 终身定期金契约462

第一节 契约有效的条件462

第二节 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的效力463

第十三编 委托466

第一章 委托的性质与形式466

第二章 受委托人(代理人)的义务467

第三章 委托人的义务468

第四章 终止委托的各种方式470

第十四编 财产托管472

第十五编 和解477

第十六编 仲裁480

第十七编 质押481

第十八编 优先权与抵押权482

第一章 共同规定482

第二章 优先权482

第一节 对动产的优先权482

原第二节 对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482

第三节 对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483

第四节 如何保持优先权483

第三章 抵押权483

第一节 法定抵押权483

第二节 裁判抵押权483

第三节 约定抵押权483

第五节 有关夫妻间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483

第六节 受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483

第四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登录方式484

第五章 登录的注销与缩减484

第一节 一般规定484

第二节 有关夫妻抵押权以及受监护的人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定484

第六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对占有优先权与抵押权标的物的第三人的效力484

第七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消灭484

第八章 清除所有权上负担的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方式484

第九章 在对夫与监护人的财产未进行登录的情况下,清除抵押权的方式485

第十章 登录簿的公告与登录员的责任485

第十九编 不动产扣押及买卖价金的分配486

第一章 扣押486

第一节 债权人486

第二节 可扣押的财产与权利487

第三节 债务人487

第四节 扣押行为的效果488

第五节 出售488

第一目 有关自愿协商变卖的规定489

第二目 有关竞价拍卖的规定489

第三目 共同规定490

第二章 价金的分配490

第二十编 消灭时效491

第一章 通则491

第二章 消灭时效的期间及其起始时间492

第一节 普通法期间及其起始时间492

第二节 若干特别时效及其起始时间492

第三章 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492

第一节 一般规定492

第二节 时效起始时间延后或时效中止的原因493

第三节 时效中断的原因494

第四章 消灭时效的条件495

第一节 时效的援用495

第二节 时效的抛弃495

第三节 通过协议对时效进行调整495

第二十一编 占有与取得时效496

第一章 一般规定496

第二章 取得时效496

第一节 取得时效的条件497

第二节 不动产的取得时效498

第三节 动产的取得时效498

第三章 占有的保护499

第四卷 担保第一编 人的担保500

第一章 保证501

第一节 保证的性质与范围501

第二节 保证的效果502

第一目 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502

第二目 保证在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503

第三目 保证在共同保证人之间的效果504

第三节 保证的消灭504

第四节 法定保证人与裁判上的保证人505

第二章 独立担保505

第三章 意向书506

第二编 物的担保507

第一副编 一般规定507

第二副编 动产担保508

第一章 动产优先权508

第一节 一般优先权508

第二节 特别优先权510

第三节 优先权的排列顺序511

第二章 有体动产质权512

第一节 动产质权之普通法512

第二节 对机动车辆的动产质权515

第三节 共同规定515

第三章 无形动产质权515

第四章 以担保的名义留置或让与所有权517

第一节 以担保的名义留置所有权517

第二节 以担保的名义让与所有权518

第三副编 不动产担保519

第一章 不动产优先权519

第一节 特别优先权519

第二节 一般优先权521

第三节 优先权应当登录的情况522

第二章 不动产质权525

第三章 抵押权5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526

第二节 法定抵押权527

第一目 一般规定527

第二目 夫妻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528

第三目 受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530

第三节 裁判上的抵押权531

第四节 约定的抵押权531

第五节 抵押权的排列顺序534

第四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登录535

第一节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登录方式535

第二节 登录的注销与缩减540

第一目 一般规定540

第二目 有关夫妻抵押权和受监护的人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定541

第三节 登记簿的公示与登录员的责任542

第五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效果544

第六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清除547

第七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消灭549

第八章 以担保的名义让与所有权550

第五卷 适用于马约特岛的规定序编 有关序编的规定553

第一编 有关第一卷的规定554

第二编 有关第二卷的规定557

第三编 有关第三卷的规定558

第四编 有关不动产登记以及对不动产的权利登记的规定560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560

第一节 一般规定560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及其效果561

第三节 登录对不动产的各项权利562

第二章 其他规定564

第一节 优先权与抵押权564

第二节 强制剥夺所有权565

附目一 1965年7月10日关于确定建筑不动产共同所有权规则的第65-556号法律566

1965年7月10日第65-557号关于确定建筑不动产共同所有权规则之法律的实施法令590

附目二 2008年版以前《法国民法典》的部分原条文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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