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45689
- 出版时间:2013
- 标注页数:353页
- 文件大小:64MB
- 文件页数:380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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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本法任务2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3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3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5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5
第八条 法律监督5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6
第十条 两审终审6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7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8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9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10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10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12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12
第二章 管辖13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13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14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14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16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16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17
第二十四条 审判地域管辖18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18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19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20
第三章 回避21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21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22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23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24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25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25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27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28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29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30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31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31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32
第四十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33
第四十一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33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的义务35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36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36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38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38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38
第五章 证据39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39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40
第五十条 证据的收集41
第五十一条 运用证据要求42
第五十二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42
第五十三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43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45
第五十五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46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47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47
第五十八条 严格排除原则48
第五十九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49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49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50
第六十二条 特殊保护措施51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52
第六章 强制措施52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52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53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55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56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56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57
第七十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58
第七十一条 退还保证金58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59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60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61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62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63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63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64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65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66
第八十一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67
第八十二条 公民扭送67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68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69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70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71
第八十七条 批捕权71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捕72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73
第九十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74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执行75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76
第九十三条 捕后羁押审查77
第九十四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77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78
第九十六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79
第九十七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79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80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81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81
第一百条 财产保全措施82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调解程序83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84
第八章 期间、送达85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85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86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87
第九章 其他规定88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88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88
第一章 立案88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88
第一百零八条 接受立案材料89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91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91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9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93
第二章 侦查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94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的任务94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94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诉控告情形94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96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主体和地点96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讯问地点、时间97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行讯问98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99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99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录音录像99
第三节 询问证人100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10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102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102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102
第四节 勘验、检查102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102
第一百二十七条 现场保护103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持证勘验、检查103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103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104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1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检、复查10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105
第五节 搜查106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106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107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证107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要求108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108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109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109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110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111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财产111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112
第七节 鉴定112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112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113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113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114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115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适用案件的范围115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116
第一百五十条 严格执行和保密义务117
第一百五十一条 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118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据转化119
第九节 通缉120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120
第十节 侦查终结121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121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121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122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122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123
第一百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124
第一百六十条 移送审查起诉124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125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6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126
第一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126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127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128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129
第三章 提起公诉130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权13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13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132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程序132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13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135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136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不起诉书的宣布和送达137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38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39
第一百七十七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140
第三编 审判141
第一章 审判组织141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141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143
第一百八十条 审判委员会143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144
第一节 公诉案件14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144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准备14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147
第一百八十四条 出庭支持公诉148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149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149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149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150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151
第一百九十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152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152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153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154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155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评议、判决156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156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156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157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157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158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159
第二百零二条 审理期限159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160
第二节 自诉案件161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161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162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163
第二百零七条 反诉164
第三节 简易程序165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65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66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167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168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169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169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170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170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171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171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的提起172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173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174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程序174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的程序175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176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177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179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179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181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182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审程序183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183
第二百三十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184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184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限186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187
第二百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187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189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189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189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权190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190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191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程序192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193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193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194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195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指令再审196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程序197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强制措施198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期限198
第四编 执行199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的依据199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200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201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202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执行程序204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206
第二百五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208
第二百五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209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210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211
第二百五十八条 社区矫正212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213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刑的执行213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214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215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216
第二百六十四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216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执行的监督217
第五编 特别程序217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17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217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援助218
第二百六十八条 社会调查程序219
第二百六十九条 逮捕措施慎用原则219
第二百七十条 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220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22
第二百七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223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224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公开审理225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226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其他规定226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27
第二百七十七条 和解情形227
第二百七十八条 和解协议书228
第二百七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228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28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228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230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231
第二百八十三条 终止审理情形231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32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232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233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235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235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236
第二百八十九条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237
附则237
第二百九十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237
附录23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2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247
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体系要点与条文检索347
后记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