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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 第2卷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 第2卷](https://www.shukui.net/cover/18/34775972.jpg)
- 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著;李昊等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7300069398
- 出版时间:2005
- 标注页数:643页
- 文件大小:36MB
- 文件页数:661页
- 主题词:商法-研究-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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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 第2卷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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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三编 流通票据4
序言4
第一章 一般规定和定义5
第3—101条 简称5
第3—102条 标的物5
第3—103条 定义8
第3—104条 流通票据13
第3—105条 票据的发行18
第3—106条 无条件的承诺或指示19
第3—107条 可以用外币支付的票据22
第3—108条 见票即付或定期付款22
第3—109条 应向携票人付款或应凭指示付款23
第3—110条 票据收款人的确定25
第3—111条 付款地点28
第3—112条 利息29
第3—113条 票据的日期29
第3—115条 不完全票据30
第3—114条 票据中的冲突条款30
第3—116条 共同连带责任;分担32
第3—117条 其他影响票据的协议33
第3—118条 诉讼时效法34
第3—119条 对诉讼抗辩权的通知37
第二章 流通、转让和背书37
第3—201条 流通37
第3—202条 可撤销的流通39
第3—203条 票据的转让;通过转让获得的权利40
第3—204条 背书43
第3—205条 特别背书;空白背书;反常背书45
第3—206条 限制背书47
第3—207条 重新取得49
第三章 票据的执行51
第3—301条 有权执行票据的人51
第3—302条 正当持票人51
第3—303条 价值和对价59
第3—304条 过期票据61
第3—305条 抗辩和扣减请求权;消费者交易中的请求62
第3—307条 对违反信托义务的通知70
第3—306条 对票据的请求70
第3—308条 对签名和正当持票人地位的证明74
第3—309条 对遗失、毁损或被盗的票据的执行76
第3—310条 票据对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的效力78
第3—311条 通过使用票据来和解和清偿81
第3—312条 遗失、毁损或被盗的银行本票、出纳人支票或保付支票86
第四章 当事人的责任93
第3—401条 签名93
第3—402条 代理人的签名94
第3—403条 未经授权的签名97
第3—404条 假冒者;虚构收款人98
第3—405条 雇主对雇员欺诈背书的责任103
第3—406条 过失导致的伪造签名或票据变造108
第3—407条 变造111
第3—408条 对未被承兑的汇票不承担责任的付款人113
第3—409条 汇票的承兑;保付支票113
第3—410条 改变汇票的承兑114
第3—411条 对银行本票、出纳人支票和保付支票的拒绝付款115
第3—412条 本票或银行本票发行人的义务117
第3—413条 承兑人的义务118
第3—414条 出票人的义务118
第3—415条 背书人的义务121
第3—416条 转让担保123
第3—417条 提示担保125
第3—418条 错误付款或承兑128
第3—419条 为了融通而签署的票据132
第3—420条 对票据的侵占135
第3—501条 提示139
第五章 拒绝付款/承兑139
第3—502条 拒绝付款/承兑140
第3—503条 拒绝通知144
第3—504条 被免除的提示和拒绝通知145
第3—505条 拒绝证明146
第六章 责任解除和付款147
第3—601条 责任解除及其效力147
第3—602条 付款147
第3—603条 提交付款149
第3—604条 通过涂销或弃权解除责任150
第3—605条 对第二债务人责任的解除151
第四编 银行存款与收款168
序言168
第一章 总则和定义169
第4—101条 简称169
第4—102条 适用范围170
第4—103条 协议变更;损害赔偿的计算;构成普通注意的行为172
第4—104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177
第4—105条 各类银行的定义181
第4—106条 通过银行得到支付或者在银行得到支付:收款银行182
第4—107条 银行的分离营业所183
第4—108条 接受票证的时间185
第4—109条 延迟186
第4—110条 电子提示187
第4—111条 诉讼时效188
第二章 票证收款:存款银行与收款银行189
第4—201条 收款银行作为代理人的地位和贷记的临时性地位;本编的适用;背书记载“向任何银行支付”的票证189
第4—202条 收款或返还的责任;行为的及时193
第4—204条 发送和提示的方式;直接向付款银行发送195
第4—203条 指示的效力195
第4—205条 存款银行作为未背书票证的持有人197
第4—206条 银行间的转移197
第4—207条 转让的保证198
第4—208条 提示保证199
第4—209条 编码与保留的保证200
第4—210条 收款银行在票证、附属单证和收益上的担保利益202
第4—211条 为确定正当持票人的目的,银行支付充分对价203
第4—212条 以通知的方式提示“非由、非通过或非在银行支付”的票证;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责任203
第4—213条 银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204
第4—214条 倒账权或退款权;收款银行的责任;票证的返还206
第4—215条 付款银行对票证的最终支付;何时临时借记和贷记成为最终性的;何时某些贷记成为可提取的208
第4—216条 破产和优先顺序214
第三章 票证收款:付款银行215
第4—301条 延迟过账;返还票证以收回付款;拒付时间;付款银行返还票证215
第4—302条 付款银行迟延返还票证的责任218
第4—303条 通知、止付指令、法律令状或抵销权对票证产生效力的时间期限;票证可以得到借记或保证的次序220
第四章 付款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223
第4—401条 何时银行可以借记客户账户223
第4—402条 银行因不当拒付而对客户承担的责任;确定账户资金不足的时间225
第4—403条 客户停止支付的权利;损失的举证责任227
第4—404条 银行没有责任支付超过6个月的支票229
第4—405条 客户的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230
第4—406条 客户发现和报告未经授权的签名和更改的义务231
第4—407条 付款银行在不当支付时的代位权236
第五章 跟单汇票的收款238
第4—501条 跟单汇票的处理;发送提示的义务和通知客户拒付事实的义务238
第4—502条 “到货”汇票的提示238
第4—503条 提示银行对单据和货物的责任;报告拒付原因;预备支付人239
第4—504条 提示银行处理货物的权利;费用的担保利益240
第五编 信用证245
序言245
第5—101条 简称254
第5—102条 定义256
第5—103条 范围261
第5—104条 形式要求264
第5—105条 对价265
第5—106条 开证、修改、撤销和有效期266
第5—107条 保兑人、指定人和通知人267
第5—108条 开证人的权利和义务270
第5—109条 诈欺和伪造278
第5—110条 担保282
第5—111条 救济283
第5—112条 信用证的转让286
第5—113条 依法转让288
第5—114条 收益的转让289
第5—115条 诉讼时效的规定291
第5—116条 法律选择与法院选择292
第5—117条 开证人、申请人和指定人的代位权295
过渡条款296
对第一编所做的协调性的修正和杂项的修正297
第1—105条 本法的属地适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297
对第二编所做的协调性的修正和杂项的修正297
第2—512条 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297
对第九编的补充性修订297
第9—103条 州际交易中担保利益的完善297
第9—104条 不适用本编的交易297
第9—304条 票据、单据、书面信用证的收益、单据下货物上担保利益的完善;通过自愿登记来完善担保利益;没有登记和占有转移的暂时完善298
第9—105条 定义和定义的索引298
第9—106条 定义:“待结账目”;“一般性无形财产”298
第9—305条 通过占有完善担保利益而无须登记299
第六编 大宗买卖304
序言304
第2条 修改307
第3条 修改307
第4条 保留条款307
第1条 废止307
选择方案A307
选择方案B308
第6—101条 简称308
第6—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310
第6—103条 本编的适用范围316
第6—104条 买方的义务322
第6—105条 对付款请求权人的通知324
第6—106条 分配表328
第6—107条 违法责任332
第6—108条 以拍卖方式进行的大宗买卖;由清算人实施的大宗买卖338
第6—109条 备案的构成要件;备案官员的义务;从备案官员处获得的信息342
第6—110条 诉讼时效343
第七编 权利凭证350
序言350
第一章 一般规定353
第7—101条 简称353
第7—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354
第7—103条 本编和条约或成文法的关系357
第7—104条 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权利凭证358
第7—105条 以替代媒介重新发行360
第7—106条 对电子权利凭证的控制362
第7—107条 与全球和全国贸易法中的电子签名的关系364
第二章 仓单:特殊规定365
第7—201条 可以发行仓单的人;关栈仓储365
第7—202条 仓单的形式366
第7—203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描述的责任368
第7—204条 注意义务;对仓储人责任的合同限制369
第7—205条 在一定情形下无效的仓单下的权利370
第7—206条 由仓储人选择的对存储的终止372
第7—207条 必须单独保存的货物;种类物374
第7—208条 被变造的仓单375
第7—209条 仓储人的留置权376
第7—210条 仓储人留置权的执行382
第三章 提单:特殊规定385
第7—301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描述的责任;“据报装有”;“托运人装船并清点数量”;不适当处理货物385
第7—302条 联运提单和类似的权利凭证388
第7—303条 改变目的地;改变收货人;指示的变更390
第7—304条 成套的有形提单392
第7—305条 目的地签发提单394
第7—306条 被变造的提单395
第7—307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396
第7—308条 承运人留置权的执行398
第7—309条 注意义务;对承运人责任的合同限制399
第四章 仓单和提单:一般义务401
第7—401条 仓单或提单的非正常发行或发行人的非正常行为401
第7—402条 权利凭证的副本;过量发行403
第7—403条 仓储人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免责404
第7—404条 对根据权利凭证善意交付的货物不承担责任407
第7—501条 流通的形式和正当流通的要件409
第五章 仓单和提单:流通和转让409
第7—502条 通过正当流通而获得的权利412
第7—503条 在某些情形下对货物的权利凭证无效414
第7—504条 非正当流通时获得的权利;改变目的地的效力;停止交付418
第7—505条 背书人并非其他当事人之保证人421
第7—506条 未经背书的交付;强制背书的权利422
第7—507条 流通或交付权利凭证时的保证423
第7—508条 托收银行对权利凭证的保证424
第7—509条 完全符合商业合同425
第7—601条 遗失、被盗或被毁损的权利凭证426
第六章 仓单和提单:其他规定426
第7—602条 对流通权利凭证所代表的货物的扣押428
第7—603条 冲突的请求;互争权利诉讼429
第七章 过渡条款430
第7—701条 生效日430
第7—702条 废止430
第7—703条 可适用性430
第7—704条 保留条款431
备选方案之一432
附录一 《统一商法典》第一编之修正432
备选方案之二437
《统一商法典》第二编之修正440
备选方案之一440
备选方案之二452
《统一商法典》第二编之一之修正456
备选方案之一456
备选方案之二457
《统一商法典》第四编之修正458
《统一商法典》第五编之修正461
《统一商法典》第八编之修正464
《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之修正464
附录二 《统一电子交易法》修正案483
第八编 投资证券491
序言491
第一章 简称和一般规定527
第8—101条 简称527
第8—102条 定义528
第8—103条 决定某项义务和权益是否是证券或金融资产的规则536
第8—104条 证券或金融资产或其中的权益的取得539
第8—105条 对抗性主张的通知541
第8—106条 控制545
第8—107条 背书、指示或者权益命令是否有效550
第8—108条 直接持有中的担保554
第8—109条 间接持有中的担保557
第8—110条 适用范围;法律的选择558
第8—111条 清算公司规则563
第8—112条 债权人的法律令状564
第8—113条 反欺诈法不适用565
第8—114条 关于凭证式证券的证据规则566
第8—115条 对对抗人不承担责任的证券中介人和其他人567
第8—116条 作为支付了价值的购买人的证券中介人570
第二章 发行和发行人572
第8—201条 发行人572
第8—202条 发行人的责任和抗辩;缺陷或抗辩的通知573
第8—203条 因缺陷或抗辩之通知而失效577
第8—204条 发行人限制转让的效力578
第8—205条 证券凭证上无授权签名的效力580
第8—206条 证券凭证的补全或变造582
第8—207条 发行人对记名所有人的权利义务583
第8—208条 鉴证人、登记人或转让代理人的签名的效力584
第8—209条 发行人的留置权586
第8—210条 超量发行586
第三章 凭证式证券和无凭证证券的转让588
第8—301条 交付588
第8—302条 购买人的权利590
第8—303条 受保护的购买人591
第8—304条 背书593
第8—305条 指示595
第8—306条 对签名、背书或指示的保证的效力596
第8—307条 购买人取得转让登记所必需的条件的权利599
第四章 登记599
第8—401条 发行人登记转让的义务599
第8—402条 对背书或指示的有效性的保证601
第8—403条 要求发行人不登记转让的请求603
第8—404条 不正当登记605
第8—405条 丢失、损毁或被不正当取走的证券凭证的替换607
第8—406条 通知发行人证券凭证丢失、损毁或被不正当取走的义务609
第8—407条 鉴证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人609
第五章 证券权益610
第8—501条 证券账户;从证券中介人处取得证券权益610
第8—502条 向权益持有人主张对抗性主张615
第8—503条 权益持有人对证券中介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619
第8—504条 证券中介人维持金融资产的义务624
第8—505条 证券中介人关于付款和分派的义务628
第8—506条 证券中介人按照权益持有人的指令行使权利的义务629
第8—507条 证券中介人遵从权益命令的义务630
第8—508条 证券中介人把权益持有人的头寸转换为其他证券持有形式的义务633
第8—509条 其他法律或条例对证券中介人的义务的规定;证券中介人的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权益持有人的权利的行使方式634
第8—510条 从权益持有人那里购买证券权益的购买人的权利635
第8—511条 担保权益和权益持有人之间的优先权638
第六章 为修订后的第八编制定的过渡条款641
第8—601条 生效日期641
第8—602条 废止641
第8—603条 保留条款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