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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12版 2017修正版
  • 刘志伟,魏昌东,吴江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19709334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718页
  • 文件大小:66MB
  • 文件页数:736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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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5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5

第3条 职权原则6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6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6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6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6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6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6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7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7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8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8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8

第15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8

第16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0

第17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8

第二章 管辖18

第18条 职能管辖18

第19条 基层法院管辖22

第20条 中级法院管辖22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22

第22条 最高法院管辖23

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23

第24条 地域管辖24

第25条 优先、移送管辖34

第26条 指定管辖35

第27条 专门管辖36

第三章 回避37

第28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37

第29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39

第30条 回避的决定40

回避决定的效力40

回避的复议40

第31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43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43

第32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43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44

第33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56

委托辩护的形式56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56

第34条 法律援助辩护59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67

第36条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67

第37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67

第38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70

第39条 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72

第40条 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73

第41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73

第42条 辩护人的义务75

第43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76

第44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76

第45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77

第46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77

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78

第五章 证据80

第48条 证据及其种类80

第49条 举证责任101

第50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101

第51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107

第52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107

第53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110

第54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14

第55条 对非法证据的纠正118

第56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119

第57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121

第58条 非法证据的处理123

第59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124

第60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124

第61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125

第62条 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125

第63条 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127

第六章 强制措施128

第64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129

第65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131

第66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134

第67条 保证人的条件137

第68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137

第69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40

第70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146

第71条 保证金退还146

第72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147

第73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149

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155

第75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55

第76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157

第77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157

第78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161

第79条 逮捕的条件161

第80条 拘留的条件169

第81条 异地拘留、逮捕169

第82条 扭送170

第83条 拘留的程序170

第84条 拘留的期限171

第85条 提请逮捕172

第86条 批准逮捕中的讯问174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174

第87条 批捕权176

第88条 审查批捕178

第89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180

第90条 不批捕的异议181

第91条 逮捕的程序182

第92条 逮捕后的处理183

第93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196

第94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196

第95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197

第96条 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198

第97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198

第98条 侦查监督199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203

第99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203

第100条 财产保全205

第101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206

第102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208

第八章 期间、送达208

第103条 期间及其计算208

第104条 期间恢复209

第105条 送达209

第九章 其他规定210

第106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210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211

第一章 立案211

第107条 立案的机关211

第108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225

第109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227

第110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233

第111条 立案监督238

第112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245

第二章 侦查24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48

第113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248

第114条 预审249

第115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249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250

第116条 讯问的主体250

第117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250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251

第118条 讯问的程序252

第119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255

第120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255

第121条 讯问的录音、录像256

第三节 询问证人267

第122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267

个别询问原则267

第123条 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268

第124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268

第125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268

第四节 勘验、检查268

第126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268

第127条 现场保护及勘验269

第128条 执行勘验、检查269

第129条 尸体解剖的程序270

第130条 人身检查271

第131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272

第132条 复验、复查272

第133条 侦查实验272

第五节 搜查273

第134条 搜查的对象273

第135条 协助义务的规定274

第136条 搜查证274

第137条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275

第138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276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277

第139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277

第140条 扣押清单的制作309

第141条 扣押邮件、电报311

第142条 查封、冻结财产312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312

第143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321

第七节 鉴定322

第144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329

第145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330

第146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331

第147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332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333

第148条 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333

第149条 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334

第150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336

第151条 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336

第152条 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337

第九节 通缉338

第153条 通缉的条件及程序338

第十节 侦查终结340

第154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340

第155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344

第156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344

第157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345

第158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346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346

第159条 听取律师意见347

第160条 侦查终结347

第161条 撤销案件355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359

第162条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359

第163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362

第164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367

第165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367

第166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372

第三章 提起公诉373

第167条 公诉权377

第168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378

第169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381

第170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381

第171条 补充侦查385

第172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387

第173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392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392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392

第174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395

第175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396

第176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397

第177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98

第三编 审判421

第一章 审判组织421

第178条 合议庭组成421

第179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426

第180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427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432

第一节 公诉案件432

第181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432

第182条 开庭前的准备436

第183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439

第184条 出庭支持公诉440

第185条 开庭449

第186条 法庭调查450

第187条 出庭作证452

第188条 强制出庭作证454

第189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455

第190条 调查核实物证、证据文书457

第191条 休庭调查458

第192条 调取新证据460

第193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461

第194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464

第195条 评议、判决465

第196条 宣告判决468

第197条 判决书469

第198条 延期审理471

第199条 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473

第200条 中止审理473

第201条 法庭笔录474

第202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475

第203条 审判监督475

第二节 自诉案件478

第204条 自诉案件范围478

第205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480

第206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481

第207条 反诉482

第三节 简易程序483

第208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483

第209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484

第21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485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486

第211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486

第212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486

第213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486

第214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487

第215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488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488

第216条 上诉的提起488

第217条 抗诉的提起489

第218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495

第219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496

第220条 上诉的方式496

第221条 抗诉的方式497

第222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499

第223条 二审审理方式500

第224条 二审检察人员出庭505

第225条 二审后处理508

第226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510

第227条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512

第228条 重审512

第229条 对裁定的二审512

第230条 重审审限513

第231条 二审程序513

第232条 二审审限513

第233条 二审效力513

第234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513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519

第235条 死刑核准权519

第236条 死刑复核程序519

第237条 死缓核准权521

第238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522

第239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522

第240条 死刑复核的调查524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524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527

第241条 申诉的提出527

第242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547

第243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549

第244条 指令再审的法院553

第245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553

第246条 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564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564

第247条 重新审判的期限565

第四编 执行566

第248条 执行的依据566

第249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567

第250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568

第251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569

第252条 死刑执行程序570

第253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572

第254条 监外执行575

第255条 监外执行的程序584

第256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584

第257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585

第258条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587

第259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600

第260条 罚金的执行601

第261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606

第262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606

第263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616

第264条 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620

第265条 执行的监督620

第五编 特别程序631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631

第266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632

第267条 指定辩护638

第268条 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638

第269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639

第270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644

第271条 附条件不起诉647

第272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651

第273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654

第274条 不公开审理原则655

第275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657

第276条 适用其他规定659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659

第277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659

第278条 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662

第279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664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666

第280条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674

第281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678

第282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681

第283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682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683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683

第284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683

第285条 强制医疗的程序684

第286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687

第287条 强制医疗的审限689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689

第288条 强制医疗的解除690

第289条 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691

附则694

第290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694

附录695

晚近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总名录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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