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6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6版](https://www.shukui.net/cover/40/33484155.jpg)
- 刘志伟,魏昌东,吴江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21324
- 出版时间:2011
- 标注页数:497页
- 文件大小:19MB
- 文件页数:515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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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3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3
第3条 职权原则3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4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4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4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4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5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5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6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6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9
第15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9
第16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0
第17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4
第二章 管辖19
第18条 职能管辖19
第19条 基层法院管辖32
第20条 中级法院管辖32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34
第22条 最高法院管辖34
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34
第24条 地域管辖36
第25条 优先、移送管辖43
第26条 指定管辖44
第27条 专门管辖45
第三章 回避48
第28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48
第29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51
第30条 回避的决定51
回避决定的效力51
回避的复议51
第31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54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55
第32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55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56
第33条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58
第34条 指定辩护59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62
第36条 辩护人的权利62
第37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66
第38条 辩护人的义务70
第39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70
第40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70
第41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71
第五章 证据74
第42条 证据及其种类87
第43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92
第44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95
第45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95
第46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97
第47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97
第48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99
第49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99
第六章 强制措施100
第50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100
第51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104
第52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112
第53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113
第54条 保证人的条件117
第55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18
第56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有关法律后果120
第57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25
第58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128
第59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132
第60条 逮捕的条件132
第61条 拘留的条件137
第62条 异地拘留、逮捕138
第63条 扭送139
第64条 拘留的程序139
第65条 拘留的期限140
第66条 提请逮捕141
第67条 批捕权142
第68条 审查批捕142
第69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153
第70条 不批捕的异议154
第71条 逮捕的程序156
第72条 逮捕后的处理157
第73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158
第74条 羁押逾期后变更强制措施161
第75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161
第76条 侦查监督162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63
第7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63
第7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169
第八章 期间、送达170
第79条 期间及其计算170
第80条 期间恢复171
第81条 送达171
第九章 其他规定173
第82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173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 立案174
第83条 立案的机关174
第84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174
第85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176
第86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183
第87条 立案监督187
第88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195
第二章 侦查195
第一节 一般规定197
第89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197
第90条 预审197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198
第91条 讯问的主体198
第92条 讯问的时间、地点198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198
第93条 讯问的程序198
第94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198
第95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198
第96条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权利199
第三节 询问证人211
第97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和要求211
单独询问原则211
第98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211
第99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212
第100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212
第四节 勘验、检查213
第101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213
第102条 现场保护及勘验213
第103条 执行勘验、检查213
第104条 尸体解剖的程序213
第105条 人身检查214
第106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214
第107条 复检、复查214
第108条 侦查实验214
第五节 搜查215
第109条 搜查的对象215
第110条 协助义务的规定215
第111条 搜查证215
第112条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216
第113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216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216
第114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216
扣押物证、书证的管理216
第115条 扣押清单的制作222
第116条 扣押邮件、电报225
第117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226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226
第118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235
第七节 鉴定235
第119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240
第120条 鉴定的程序242
鉴定人的法律责任242
第121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及其处理243
第122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244
第八节 通缉245
第123条 通缉的条件及程序245
第九节 侦查终结247
第124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47
第125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248
第126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48
第127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49
第128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250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250
第129条 侦查终结252
第130条 撤销案件254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256
第131条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257
第132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257
第133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259
第134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259
第135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260
第三章 提起公诉263
第136条 公诉权265
第137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267
第138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270
第139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271
第140条 补充侦查272
补充侦查的时限、次数 审查起诉期限的重新计算272
存疑不起诉的条件272
第141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275
第142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282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282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282
第143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285
第144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285
第145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286
第146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287
第三编 审判299
第一章 审判组织299
第147条 合议庭组成299
第148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302
第149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303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309
第一节 公诉案件309
第150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309
第151条 开庭前的准备314
第152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320
第153条 出庭支持公诉322
第154条 开庭325
第155条 法庭调查328
第156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330
第157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334
第158条 休庭调查337
第159条 调取新证据338
第160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339
第161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342
第162条 评议、判决344
第163条 宣告判决347
第164条 判决书349
第165条 延期审理350
第166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351
第167条 法庭笔录352
第168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352
第169条 审判监督353
第二节 自诉案件355
第170条 自诉案件范围355
第171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357
第172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360
第173条 反诉361
第三节 简易程序362
第174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62
第17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364
第176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367
第177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367
第178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367
第179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367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369
第180条 上诉的提起369
第181条 抗诉的提起370
第182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375
第183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375
第184条 上诉的方式376
第185条 抗诉的方式378
第186条 全面审查379
第187条 审理方式381
第188条 检察人员出庭385
第189条 二审后处理388
第190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389
第191条 因一审违反法定程序重审的情形391
第192条 重审的程序391
第193条 对裁定的二审391
第194条 重审审限392
第195条 二审程序392
第196条 二审审限399
第197条 二审效力400
第198条 对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400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410
第199条 死刑核准权410
第200条 死刑复核程序410
第201条 死缓核准权417
第202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418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418
第203条 申诉的提出418
第204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426
第205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427
第206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430
第207条 重新审判的期限437
第四编 执行438
第208条 执行的依据438
第209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439
第210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439
第211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440
第212条 死刑执行程序443
第213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445
第214条 监外执行448
第215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458
第216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459
第217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459
第218条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462
第219条 罚金的执行463
第220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466
第221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提出467
第222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474
第223条 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475
第224条 执行的监督475
附则482
第225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482
附录483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颁布的司法解释总名录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