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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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https://www.shukui.net/cover/39/33453304.jpg)
- 刘宗荣著 著
- 出版社: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 ISBN:9789574142217
- 出版时间:2007
- 标注页数:540页
- 文件大小:26MB
- 文件页数:562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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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绪说1
壹、保险的意义1
一、法律上的意义1
二、经济上的意义2
贰、保险制度的缘由3
一、消灭因可能发生不确定事故之恐懼感4
二、弥补因不确定事故发生而遭受之损害4
三、保障被保险人遗属的生活4
参、保险给付与损害赔偿5
一、发生超额保险与否5
二、适用复保险规定与否5
三、适用代位权规定与否5
肆、保险业之经营原则7
一、禁止不合理利润原则7
二、满足「合理期待原则」8
伍、危险与危险控制12
一、危险的意义12
二、危险控制13
第二章 保险的种类15
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15
一、人身保险15
二、财产保险18
三、区别实益20
贰、营利保险与社会保险20
一、营利保险20
二、社会保险22
参、原保险与再保险25
一、原保险25
二、再保险25
第三章 保险契约的订立与法律性质31
壹、保险契约的订立31
一、要约之引诱31
二、保险契约的成立31
三、保险契约的生效34
贰、保险契约的法律性质40
一、债权契约40
二、非典型的双务契约41
三、有偿契约42
四、不确定契约(射倖契约)42
五、不要式契约44
六、保险契约是最大善意契约48
七、保险契约视其种类,或为重视当事人性质的契约,或为不重视当事人性质的契约49
八、保险契约为诺成契约50
参、保险契约的解释51
一、保险契约的组成——多由定型化契约条款与个别商议契约条款组成51
二、解释原则52
肆、保险契约的基本条款59
伍、保险契约的变更与恢复效力60
第四章 保险契约的主体、关系人及辅助人63
壹、保险契约的主体63
一、要保人64
二、保险人71
贰、保险契约之关系人75
一、被保险人75
二、受益人77
参、保险的辅助人79
一、保险代理人80
二、保险经纪人84
三、保险公证人86
四、保险业务员88
五、特约医师93
六、外国保险人的辅助人93
第五章 保险利益95
壹、保险利益的意义95
一、财产上的保险利益95
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97
贰、保险利益的必要性98
一、从立法政策观点98
二、从保险法规定的观点99
参、保险利益的说明义务99
一、原则99
二、例外99
肆、保险利益存在的主体100
一、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101
二、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101
三、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的要保人102
伍、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之时间104
一、财产保险104
二、人身保险104
陆、保险利益之内容105
一、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的基本差异105
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内容106
三、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内容123
柒、保险利益之查核127
捌、保险利益与受清偿可能性128
第六章 保险事故的范围131
壹、绪说131
贰、以保险期间界定保险事故范围132
参、以承保内容界定保险事故的范围133
一、概括保险界定法134
二、列举保险界定法137
三、列举保险与概括保险的区别实益137
肆、界定保险事故范围的依据138
一、约定限制139
二、非约定限制142
第七章 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57
壹、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157
一、权利内容:保险给付请求权及保险费返还请求权157
二、请求权时效157
贰、要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161
一、据实说明义务161
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174
三、要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174
第八章 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95
壹、保险人之权利-请求给付保险费195
一、绪说195
二、保险费的给付义务人197
三、对要保人所得主张抗辩权的援引198
四、给付方式198
五、给付时间199
六、给付地点199
七、保险费的扣减200
八、保险费之怠未给付200
九、危险较要保人之说明为大,但又不符合解除契约的规定时,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之权利205
十、当事人关于保险费特约的效力206
贰、保险人的义务206
一、保险给付的义务206
二、保险费的返还义务210
三、提出要保申请书起至契约生效期间,危险特别情形消灭时,要保人请求减少保险费之权利216
四、减免损害所生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217
五、对变更保险契约或恢复停止效力的通知为表示的义务218
第九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221
壹、前言221
贰、保险金额的意义及功能221
一、保险金额的意义221
二、保险金额的功能222
参、保险价额的意义及种类222
一、保险价额的意义222
二、保险价额的种类224
肆、超额保险、等值保险与部分保险229
一、超额保险229
二、等值保险235
三、部分保险236
第十章 复保险239
壹、复保险的意义239
一、须要保人对「同一保险利益」为投保240
二、须针对「同一保险事故」投保241
三、须向数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契约241
四、须有保险期间之重叠性241
贰、复保险适用的险种242
一、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说242
二、对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均适用说244
三、折衷见解245
参、要保人的通知义务247
一、通知对象247
二、通知内容247
三、通知时间248
肆、违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248
一、要保人是恶意248
二、要保人是善意251
伍、立法的检讨与修正建议252
一、关于复保险规定的检讨252
二、立法的修正建议253
第十一章 保险竞合259
壹、保险竞合的意义259
贰、保险竞合与复保险的差异261
参、保险竞合的解决262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竞合262
二、人身保险271
第十二章 损失的估计275
壹、鉴定专家的选定及报酬275
一、鉴定专家的选定275
二、鉴定专家报酬的负担276
贰、保险标的物价值与损失额的估定277
一、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估定277
二、损失额的估定278
参、折旧、替换及过时280
一、折旧280
二、替换282
三、过时283
第十三章 代位权285
壹、代位权的意义285
一、意义285
二、要件288
贰、代位权的作用294
一、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293
二、避免加害之第三人逃避责任293
三、减低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负担,降低社会大众之保险费负荷294
参、代位权的本质295
一、代位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移转295
二、基于代位权行使之权利,其内容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损失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范围受保险给付数额之限制296
三、基于代位权取得之权利以非「一身专属性」者为限297
肆、代位权的法律依据297
一、契约约定297
二、立法规定298
三、司法创设298
伍、代位权之主体及对象298
一、代位权的主体298
二、代位权的对象298
陆、代位权所适用的保险类别300
一、财产保险有代位权规定的适用300
二、具有一身专属性的人身保险——无代位权规定之适用307
三、伤害保险之医疗费用保险及疾病保险,应有代位权规定之适用308
柒、保险人之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请求权之顺位310
一、保险人的代位权优先说310
二、保险人的代位权请求权与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平等顺位说311
三、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优先说311
捌、代位权的保护312
一、保险人已为保险给付312
二、保险人尚未为保险给付313
第十四章 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变更317
壹、绪言317
贰、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类型318
一、现行法——不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318
二、修法建议——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319
三、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omnibusclause)的效力324
第十五章 利益第三人之保险契约327
壹、利益第三人保险契约的意义327
贰、利益第三人保险契约的订立328
一、订立利益第三人保险契约的自由328
二、法条所谓「受益人有疑义时,推定要保人为自己之利益而订立」待商榷328
参、利益第三人保险契约中要保人与第三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330
一、要保人的权利331
二、第三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332
肆、要保人的优先权与交付保险单义务333
第十六章 火灾保险336
壹、火灾保险的意义336
贰、火灾保险契约的订立336
一、对话为要约336
二、非对话为要约337
参、火灾保险的保险事故337
一、保险法的规定337
二、火灾保险实务338
肆、火灾保险的标的物339
一、动产及不动产339
二、预期利益339
伍、火灾保险的特点340
一、以不定值保险为原则,以定值保险为例外340
二、以记名式保险单为原则,以指定式保险单为例外340
三、采用主力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340
陆、火灾保险所承保损失的范围342
一、实际损失342
二、拟制损失344
柒、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345
一、保险金额345
二、保险价额346
捌、要保人的义务348
一、据实说明的义务348
二、保险利益的说明义务348
三、缴交保险费的义务348
四、保险利益变动的通知义务349
五、维护保险标的物的义务349
六、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350
七、复保险的通知义务350
八、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350
九、保险事故发生后,有维持原状的义务351
玖、保险人的权利义务351
拾、证明及估计费用的负担352
一、依契约约定352
二、依法律规定352
拾壹、损失估计迟延的责任352
一、加付利息时间之起算点不同353
二、利息之计算不同353
拾贰、保险契约效力的停止353
拾参、保险契约的终止355
一、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355
二、保险标的物一部灭失355
三、保险标的物未毁损灭失,当事人终止权之行使358
拾肆、重建费用保险358
一、重建费用保险的意义358
二、保险给付358
拾伍、火灾保险与抵押权360
一、抵押权的告知361
二、保险人的通知义务361
三、保险人对抵押权人的有限延长保险义务362
四、要保人终止保险契约权利的限制365
五、保险人提供资讯的义务366
六、抵押权人住所变更366
拾陆、共同保险条款366
一、共保条款(coinsurance provisions)之意义及缘由366
二、共同保险条款下的理赔367
三、共保条款下,保险标的物涨价,被保险人因应之道369
四、家庭保险条款的陷阱370
第十七章 责任保险374
壹、责任保险的意义374
一、须在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发生被保险人应向第三人负责任之事实374
二、须被保险人受第三人之请求374
贰、附加被保险人375
一、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的意义375
二、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的功能376
三、具名被保险人「同意」之意义377
四、辗转同意-被同意人(permittee )(附加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同意379
五、附加被保险人对具名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381
六、附加被保险人约款的困境及具名被保险人的扩大化382
参、责任保险的责任383
一、以「责任种类」为分类标准383
二、以「归责主体」为标准388
三、以「责任之层次」为标准390
肆、保险给付的范围391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391
二、必要费用391
三、被保险人之代理人、受雇人等之责任392
伍、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393
一、保险事故发生之通知义务393
二、其他通知义务395
陆、保险人的给付义务395
一、给付期限395
二、保险人的参与权396
三、年金给付397
四、迳向第三人为保险给付398
五、第三人的直接诉权399
柒、保险契约的终止400
捌、保险给付的请求权时效401
玖、强制责任保险402
一、强制投保及强制接受投保402
二、以保险人及特别补偿基金构成绵密的保险给付或补偿金的保障网403
三、保险人及要保人都不得解除契约,非有法定原因也不得终止契约403
四、保险人或特别补偿基金就被保险人故意所生事故应为保险给付或给付补偿金,但得行使代位权404
五、保险给付或补偿应该维持基本保障404
六、受害人或其家属有直接诉权405
七、保险给付或补偿给付必须快速而有效406
拾、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406
第十八章 保证保险411
壹、前言411
贰、保证保险的意义411
一、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412
二、保证保险以「受雇人之不诚实行为」或「债务人之不履行债务」为保险事故412
参、保证保险契约应记载事项414
一、以「受雇人之不诚实行为」为保险事故的保证保险414
二、以债务人之不履行债务为保险事故之保证保险415
肆、保证保险的范围416
一、除外不保的限制416
二、理赔总额的限制417
伍、保险人的代位权418
一、员工诚实保证保险的情形418
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保险之情形418
第十九章 人寿保险424
壹、绪说424
一、人身保险的意义424
二、人身保险的性质424
贰、人寿保险契约的意义428
参、人寿保险的种类428
一、体检寿险与免体检寿险428
二、一般人寿保险与特种人寿保险429
三、短期寿险、长期寿险与终身寿险429
四、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及生存死亡两合保险430
五、利己人寿保险与利他人寿保险439
六、自己人寿保险契约与他人人寿保险契约440
肆、人寿保险契约之订定441
一、人寿保险契约的订立及生效441
二、人寿保险契约订立的限制442
三、当事人、关系人的据实说明义务及保险人之检查448
伍、关于被保险人年龄陈述不实的效果450
一、影响保险契约效力450
二、保险金额之比例调低451
三、被保险人年龄低于承保年龄,须待到达承保年龄才能生效452
陆、要保人的质借权利453
一、适用的契约种类453
二、质权的标的物453
柒、危险增加或减少的通知454
一、危险增加或减少之通知义务及其修正建议455
二、增订除斥期间规定的修正建议456
捌、要保人任意终止保险契约——解约金的偿付457
一、偿付解约金的规定457
二、比较法上的检讨458
玖、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及确定459
一、受益人的指定459
二、受益权的变更459
三、受益人的递补461
四、受益人的拟制或推定461
五、受益人的确定方法462
拾、受益权465
一、受益权的确定465
二、受益权的本质466
三、受益权的分配466
四、不同顺序受益人的受偿顺位及其受偿金额467
五、质权人与受益人受偿权利的优劣顺序467
六、债权人被指定为受益人或其债权以保险单设定担保时的受领给付范围468
七、受益权的丧失471
拾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免责事由及立法检讨473
一、保险给付义务473
二、免责事由474
三、立法检讨479
拾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480
拾参、缴清保险481
一、缴清保险的发生481
二、缴清保险的保险金额482
三、符合缴清保险条件,而于保险契约效力停止后发生保险事故之法律效果485
拾肆、当事人破产485
一、保险人破产486
二、要保人破产488
拾伍、集体保险489
一、集体保险的意义489
二、集体保险的法律结构489
三、集体保险的种类490
四、集体保险契约正本与节本490
五、集体保险中逆选择的防止490
六、集体保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492
七、集体保险契约内容的变更495
八、集体保险契约的终止495
第二十章 健康保险499
壹、健康保险的意义499
一、当事人499
二、关系人499
三、保险事故500
四、保险给付501
贰、健康保险契约之成立、生效及内容501
一、成立及生效501
二、健康保险契约的内容502
参、健康保险之据实说明义务502
一、据实说明义务人502
二、据实说明义务的范围503
肆、健康保险之保险人的免责事由503
一、法定免责事由503
二、约定免责事由505
第二十一章 伤害保险507
壹、伤害保险的意义507
一、被保险人507
二、受益人508
三、保险事故508
四、保险费509
五、保险金额509
贰、伤害保险之保险契约513
一、成立及生效513
二、保险契约之内容514
参、「知悉」与「行为」的法律效果对要保人及被保险人的适用514
肆、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及受益持分515
一、指定及变更受益人权利的保留515
二、受益权的确定与撤销515
三、受益人之持分516
伍、伤害保险保险人之免责516
陆、伤害保险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517
柒、避免及减轻损害518
捌、伤害的鉴定518
第二十二章 年金保险521
壹、前言521
贰、年金保险的意义521
一、年金保险为人寿保险的一种522
二、年金保险系以「被保险人」或「第三人」为受益人522
三、年金保险保险给付之期间,或以「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以「特定期间」为期间522
四、给付方式523
参、年金保险契约应记载事项523
一、受益人之姓名及与被保险人之关系523
二、保险人仅得减少保险年金524
肆、年金保险的受益人524
伍、人寿保险规定之准用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