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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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与文书制作
  • 陈国庆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5307331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832页
  • 文件大小:46MB
  • 文件页数:865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写作-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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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通则1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依据]1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任务]3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原则]5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制度]5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及相互关系]7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领导体制]14

第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错误的纠正]15

第二章 管辖17

第八条 [直接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17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直接立案侦查进行法律监督]19

第十条 [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具体程序]21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的制作】23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的制作】2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的制作】29

第十一条 [承办报送手续的具体部门]32

第十二条 [牵连管辖的处理]33

第十三条 [自侦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34

第十四条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立案侦查管辖权]35

第十五条 [地域管辖]35

第十六条 [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处理]36

【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制作】37

第十七条 [几个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40

第十八条 [指定管辖]40

第十九条 [专门管辖]41

第三章 回避45

第二十条 [应当回避的情形和方式]45

第二十一条 [自行回避]46

第二十二条 [申请回避]47

【驳回申请决定书的制作】48

第二十三条 [回避的决定权和决定程序]51

【回避决定书的制作】51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决定程序]55

第二十五条 [依职权决定回避]55

第二十六条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55

第二十七条 [复议决定的时间和形式]56

【回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56

第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侦查]60

第二十九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调至人民检察院后不得担任本案检察人员]60

第三十条 [回避决定作出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61

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司法警察、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61

第四章 强制措施63

第一节 拘传63

第三十二条 [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63

【拘传证的制作】63

第三十三条 [拘传的执行]68

第三十四条 [拘传的期限]68

第三十五条 [拘传的地点]69

第三十六条 [拘传期限内强制措施的变更]70

第二节 取保候审70

第三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70

第三十八条 [不得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形]73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申请决定取保候审]73

第四十条 [取保候审申请审查期限和结果]74

第四十一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74

第四十二条 [保证人的条件]75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的义务]76

【保证书的制作】76

第四十四条 [保证金的数额]81

第四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81

第四十六条 [取保候审决定的宣告]82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制作】82

第四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88

第四十八条 [保证人无法继续担保的处理]88

第四十九条 [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处理]89

第五十条 [犯罪嫌疑人离开居住的市、县的批准]89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处理]90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理]90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情形]91

第五十四条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处理]93

第五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期限]93

第五十六条 [移送审查起诉后需继续取保候审的处理]94

第五十七条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办案]94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解除或者撤销]94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95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100

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程序]104

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通知的送达]104

第六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104

第六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等提出的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审查]105

第三节 监视居住106

第六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106

第六十四条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程序]106

第六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宣告]106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制作】107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程序]111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他人的批准]111

第六十八条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处罚]111

第六十九条 [监视居住的期限]113

第七十条 [起诉时对公安机关已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113

第七十一条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办案]114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解除或者撤销]114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114

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程序]119

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的送达]119

第七十五条 [对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审查]119

第四节 拘留120

第七十六条 [拘留的条件]120

第七十七条 [拘留的决定程序]120

【拘留决定书的制作】121

第七十八条 [拘留的执行]125

第七十九条 [对担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的特殊程序]125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的制作】127

第八十条 [拘留后通知义务的履行]132

【拘留通知书的制作】132

第八十一条 [拘留后的处理]136

第八十二条 [依法变更强制措施]136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期限]136

第八十四条 [对公民扭送的处理]137

第八十五条 [对被拘留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137

【决定释放通知书的制作】138

第五节 逮捕142

第八十六条 [逮捕的条件]142

第八十七条 [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的逮捕条件]144

【逮捕决定书的制作】145

第八十八条 [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150

第八十九条 [应当不逮捕的情形]150

第九十条 [可以不逮捕的情形]151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承办部门]151

第九十二条 [审查逮捕的工作程序]152

第九十三条 [对担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152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的制作】154

第九十四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逮捕]158

第九十五条 [报上级院备案的逮捕案件]159

第九十六条 [对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审查]164

第九十七条 [逮捕案件证据的复核]165

第五章 审查逮捕167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167

第九十八条 [查明提请批捕的有关材料]167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制作】167

第九十九条 [审查批捕的期限]169

第一百条 [作出批捕决定的程序]169

【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170

第一百零一条 [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程序]180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181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186

【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191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批捕和不批捕决定的执行]193

第一百零三条 [追捕的方式]193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制作】194

第一百零四条 [错捕的撤销]196

【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的制作】197

第一百零五条 [不捕案件的复议]201

【复议决定书的制作】201

第一百零六条 [不捕案件的复核]204

【复核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204

第一百零七条 [补充侦查后提请批捕复议的案件的处理]208

第一百零八条 [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书面通知监所检察部门]208

第二节 审查决定逮捕209

第一百零九条 [自侦案件逮捕材料的移送]209

第一百一十条 [查明移送审查逮捕的有关材料]209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210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侦案件逮捕决定的送达和执行]213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自侦案件决定不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213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自侦案件的追捕]21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侦案件逮捕后的通知]214

【逮捕通知书的制作】215

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侦案件撤销变更逮捕措施的处理]219

第一百一十七条 [自侦案件不予逮捕后发现需要逮捕的处理]220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变更或者撤销上级院逮捕决定的处理]220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侦案件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情况应书面通知监所检察部门]220

第六章 立案222

第一节 受案222

第一百二十条 [案件的受理和接受]222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管理部门]223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自首的程序]230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230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举报线索审查后的处理]23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的制作】232

【移送案件通知书的制作】233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238

第一百二十六条 [要案线索的备案]239

第二节 初查23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初查决定权和初查部门]239

第一百二十八条 [初查中可以使用和禁用的措施]241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举报线索初查后的处理]242

第一百三十条 [对要案线索处理的备案]243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举报线索处理情况的回复]24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错告、诬告陷害的处理]244

第三节 立案245

第一百三十三条 [立案决定书]245

【立案决定书的制作】245

【补充立案决定书的制作】249

第一百三十四条 [决定不予立案的处理]252

【不立案通知书的制作】253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人大代表立案的通报]256

第七章 侦查258

第一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258

第一百三十六条 [讯问的主体]258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的制作】258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265

【传唤通知书的制作】266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传唤的期限]271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讯问地点和提讯程序]271

【提押证的制作】272

第一百四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275

第一百四十一条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287

第一百四十二条 [讯问笔录]287

第一百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述]288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同时录音、录像]288

第一百四十五条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291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293

【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的制作】293

【不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的制作】297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方式]300

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后,发现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时的处理]300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301

第一百五十条 [负责律师会见工作的部门]302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不涉密案件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方式]303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304

第一百五十二条 [涉密案件的律师会见]308

【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制作】308

第一百五十三条 [告知律师应遵守的规定]312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制止或者中止会见的情况]312

第一百五十五条 [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313

第一百五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内涵]314

第二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315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要求]315

【询问通知书的制作】316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主体]319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319

第一百六十条 [向证人问明、告知有关情况和禁止性规定]320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询问未成年证人]323

【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的制作】323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询问证人]327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327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询问被害人]328

第三节 勘验、检查329

第一百六十五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和对象]329

【勘查证的制作】329

【委托勘检书的制作】332

第一百六十六条 [勘验、检查时应持有证件]33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勘验时邀请见证人]335

第一百六十八条 [解剖尸体时通知家属到场]335

【解剖尸体通知书的制作】336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身检查]339

第一百七十条 [勘验、检查笔录]339

第一百七十一条 [侦查实验]341

第一百七十二条 [聘请或要求有关人员参加实验]341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侦查实验笔录]342

第四节 搜查342

第一百七十四条 [强制搜查的必经程序]342

第一百七十五条 [搜查的目的和范围]343

第一百七十六条 [搜查前的准备工作]343

第一百七十七条 [搜查的主体]344

第一百七十八条 [搜查证]344

【搜查证的制作】345

第一百七十九条 [搜查证的特别规定]348

第一百八十条 [搜查见证人和妇女身体的特别规定]348

第一百八十一条 [强制搜查和对暴力、威胁的处理]349

第一百八十二条 [搜查工作的要求]349

第一百八十三条 [搜查纪律和拍照、录像]350

第一百八十四条 [搜查笔录]350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异地执行搜查]351

第五节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351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的调取证据权]351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异地调取证据]352

【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制作】352

【调取证据清单的制作】356

第一百八十八条 [调取证据的对象]358

第一百八十九条 [勘验、搜查中扣押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360

【扣押决定书的制作】361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制作】365

第一百九十条 [扣押物品清单和扣押贵重物品]367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扣押不便提取的物品]374

第一百九十二条 [扣押邮件、电报、电子邮件]375

【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制作】375

【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制作】379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扣押物的保管与解除扣押]382

【解除扣押决定书的制作】382

第六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385

第一百九十四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385

【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的制作】385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的制作】388

第一百九十五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391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得重复冻结存款、汇款]391

第一百九十七条 [解除冻结存款、汇款]391

【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的制作】392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制作】395

第一百九十八条 [查询、冻结单位存款、汇款]398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的制作】398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制作】401

第七节 鉴定404

第一百九十九条 [鉴定的目的]404

【委托鉴定书的制作】404

第二百条 [鉴定人的条件]411

【聘请书的制作】412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鉴定人鉴定活动]416

第二百零二条 [鉴定结论]416

第二百零三条 [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418

第二百零四条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补充、重新鉴定]418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419

第二百零六条 [另行指聘鉴定人]420

第二百零七条 [有争议的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和精神病鉴定]420

第二百零八条 [省级政府指定医院所作鉴定的重新或者补充鉴定]421

第二百零九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限]422

第八节 辨认422

第二百一十条 [辨认的主体和对象]422

第二百一十一条 [辨认的主持者和辨认前的准备工作]423

第二百一十二条 [辨认的方式]423

第二百一十三条 [辨认的方法]424

第二百一十四条 [辨认笔录]424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辨认]425

第九节 通缉425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通缉的条件]425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通缉的决定权]425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通缉的执行]426

【通缉通知书的制作】426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配合、检查监督通缉的执行]429

第二百二十条 [追捕潜逃出境的犯罪嫌疑人]429

第十节 侦查终结429

第二百二十一条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429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的制作】430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的制作】434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的制作】438

【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的制作】442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446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447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的侦查羁押期限]452

第二百二十四条 [高检院自侦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452

第二百二十五条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提请]4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办理部门及办理程序]454

第二百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延期审理]455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455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457

第二百二十九条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462

第二百三十条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462

第二百三十一条 [自侦案件期满未侦查终结的处理]462

第二百三十二条 [超期羁押的监督]463

第二百三十三条 [延长或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通知]463

第二百三十四条 [侦查终结]464

【起诉意见书的制作】466

【不起诉意见书的制作】469

第二百三十五条 [侦查终结移送的材料]473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上级院侦查终结交由下级院起诉或不起诉如何办理]474

第二百三十七条 [撤销案件的程序和条件]476

【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制作】478

第二百三十八条 [撤销案件决定书的送达]479

第二百三十九条 [撤案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处理]480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的制作】482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的制作】485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的制作】487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的制作】491

第二百四十条 [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493

第二百四十一条 [侦查中止]494

第二百四十二条 [自侦案件的结案期限]495

第二百四十三条 [撤案后发现新事实或者证据的处理]497

第八章 审查起诉498

第一节 受理498

第二百四十四条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498

第二百四十五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499

第二百四十六条 [审查后的处理]500

第二百四十七条 [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501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审查起诉中的改变管辖]502

【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的制作】504

【交办案件通知书的制作】507

【换押证的制作】509

第二节 审查512

第二百四十九条 [承办审查移送起诉的人员]512

第二百五十条 [审查的具体内容]512

第二百五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517

第二百五十二条 [直接听取有关当事人意见有困难的处理]518

第二百五十三条 [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告知]519

第二百五十四条 [审查起诉阶段的医学鉴定]519

第二百五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处理]520

第二百五十六条 [复验、复查]521

【复验、复查通知书的制作】522

第二百五十七条 [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处理]525

第二百五十八条 [证据的核实]525

第二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526

第二百六十条 [审查起诉期间逮捕犯罪嫌疑人]526

第二百六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审批手续]527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528

第二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不起诉的处理]528

第二百六十四条 [需要补充证据时的处理]529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的制作】529

第二百六十五条 [排除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531

第二百六十六条 [补充侦查]532

【补充侦查决定书的制作】533

第二百六十七条 [自侦案件的补充侦查]536

第二百六十八条 [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536

第二百六十九条 [自行侦查的期限]536

第二百七十条 [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处理]537

第二百七十一条 [改变管辖后的补充侦查]537

第二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538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止审查起诉]539

第二百七十四条 [被扣押物的保管]540

第二百七十五条 [追缴财物返还被害人]540

第二百七十六条 [违禁品、不宜长期保存物品的处理]541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的制作】541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制作】546

第二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处理]548

第二百七十八条 [审查起诉可以适用侦查措施和程序]549

第三节 起诉549

第二百七十九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549

第二百八十条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处理]551

【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的制作】552

第二百八十一条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554

【起诉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的制作】555

【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的制作】560

【起诉书(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的制作】56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制作】568

第二百八十二条 [向法院移送材料]571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的制作】572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的制作】575

第二百八十三条 [主要证据的范围]577

第二百八十四条 [移送的材料与人民法院认识不一致的处理]578

第二百八十五条 [起诉后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移送]579

第四节 不起诉579

第二百八十六条 [存疑不起诉的条件]579

【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的制作】581

第二百八十七条 [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的处理]585

第二百八十八条 [绝对不起诉的条件]586

【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的制作】587

第二百八十九条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590

【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的制作】591

第二百九十条 [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594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诉案件的非刑罚措施]595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的制作】597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的制作】601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诉案件的备案]603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不诉案件财物的扣押、冻结]603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诉决定的宣布]604

第二百九十五条 [向当事人送达不起诉决定]605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向公安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606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不诉决定复议的处理]606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不诉决定复核的处理]607

第二百九十九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608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608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的制作】60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制作】610

第三百零一条 [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复查]612

第三百零二条 [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613

【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的制作】614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617

第三百零四条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要求]618

第三百零五条 [对确有错误的不起诉决定的撤销]618

【撤销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619

第三百零六条 [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623

【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的制作】623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的制作】625

第五节 简易程序的提起626

第三百零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62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的制作】627

第三百零八条 [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的答复]631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的制作】631

第三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双方同意]635

第三百一十条 [不派员出庭]635

【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的制作】635

第三百一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的材料移送]639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639

第三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的派员出庭]640

第三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审查起诉]641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641

第三百一十五条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41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的制作】642

第三百一十六条 [辩护人的范围]645

第三百一十七条 [辩护人的数量和限制性规定]646

第三百一十八条 [告知被害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6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制作】648

第三百一十九条 [律师的阅卷权]651

第三百二十条 [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651

第三百二十一条 [其他辩护人的通信权]653

第三百二十二条 [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程序和地点]653

第三百二十三条 [律师申请向证人调取证据]654

第三百二十四条 [律师申请向被害方调取证据]654

【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的制作】655

第三百二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和取证权]658

第三百二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行使阅卷权和取证权的程序]658

第三百二十七条 [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659

第九章 出席法庭660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660

第三百二十八条 [出庭支持公诉]660

第三百二十九条 [公诉后改变管辖的处理]661

第三百三十条 [庭前准备工作]662

【公诉意见书的制作】663

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诉人一审庭审中的活动]664

第三百三十二条 [提供证据的要求]666

第三百三十三条 [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对象]666

第三百三十四条 [免证事实]670

第三百三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的要求]671

第三百三十六条 [对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处理]672

第三百三十七条 [证人出庭]674

第三百三十八条 [询问证人]675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未到庭的被害人陈述等有关证据材料的宣读]676

第三百四十条 [出示物证、书证]676

第三百四十一条 [程序事实的证明]677

第三百四十二条 [目录外证据的出示]678

第三百四十三条 [建议通知侦查人员、见证人出庭]678

第三百四十四条 [向人民法院移交调取的证据材料]679

第三百四十五条 [对合议庭自行调查的监督]680

第三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行调查的制约与监督]681

第三百四十七条 [法庭辩论和总结性意见]682

第三百四十八条 [延期审理的条件]682

【延期审理建议书的制作】683

第三百四十九条 [延期审理期限和次数]686

第三百五十条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方式]687

第三百五十一条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688

【撤回起诉决定书的制作】689

第三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变更起诉的处理]692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的决定程序]693

第三百五十四条 [变更简易程序]694

第三百五十五条 [庭审笔录的制作]694

第三百五十六条 [庭审中移送有关证据材料]695

第三百五十七条 [证据材料移交手续的办理]696

第三百五十八条 [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696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698

第三百五十九条 [派员出席二审庭审]698

第三百六十条 [出席二审庭审的任务]702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二审前调取案卷材料]703

第三百六十二条 [对上诉、抗诉案卷材料的审查]704

第三百六十三条 [提讯原审被告人、复核证据]704

第三百六十四条 [二审庭前准备工作]705

【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的制作】706

第三百六十五条 [出席二审庭审的主要活动]707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二审庭审的证据出示]708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709

第三百六十七条 [派员出席再审]709

第三百六十八条 [派员出席再审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709

第三百六十九条 [全面审查原则]710

第三百七十条 [再审案件的庭审活动]710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711

第一节 立案监督711

第三百七十一条 [立案监督的对象]711

第三百七十二条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713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的制作】715

【通知立案书的制作】718

第三百七十三条 [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时的处理]719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制作】720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通知公安立案决定的作出]723

第三百七十五条 [通知立案书的制作和送达]723

第三百七十六条 [发出通知立案书后的继续监督]724

第三百七十七条 [通过直接立案侦查进行立案监督]724

第三百七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724

第三百七十九条 [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725

第二节 侦查监督726

第三百八十条 [侦查监督的对象]726

第三百八十一条 [侦查监督的内容]726

第三百八十二条 [侦查监督的途径]727

第三百八十三条 [派员参加公安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728

第三百八十四条 [受理诉讼参与人的控告]729

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逮捕决定的执行的监督]729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公安侦查监督的措施]730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制作】731

第三百八十七条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的继续监督]732

第三百八十八条 [公安不接受纠正意见时的处理]733

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侦查活动中犯罪行为的监督]733

第三百九十条 [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734

第三节 审判监督735

第三百九十一条 [审判监督的对象]735

第三百九十二条 [审判监督的内容]736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的制作】737

第三百九十三条 [审判监督的承办部门和途径]738

第三百九十四条 [审判监督的措施]739

第三百九十五条 [审判监督措施的形式]740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740

第三百九十六条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的对象和手段]740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审抗诉的条件]741

【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的制作】742

第三百九十八条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的承办部门和途径]745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处理]745

第四百条 [二审抗诉的期限]746

第四百零一条 [二审抗诉程序]746

第四百零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746

【抗诉请求答复书的制作】748

第四百零三条 [上级院支持与撤回抗诉]750

【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的制作】751

【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752

第四百零四条 [发回重审案件的抗诉]755

第四百零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受理]755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的制作】756

第四百零六条 [再审抗诉的条件]758

【提请抗诉报告书的制作】759

【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制作】760

第四百零七条 [再审抗诉和支持抗诉]763

第四百零八条 [提出再审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767

第四百零九条 [再审抗诉副本的备案]768

第四百一十条 [对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继续监督]768

第四百一十一条 [对自诉案件和没有公诉人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监督]769

第五节 执行监督769

第四百一十二条 [执行监督的对象和任务]769

第四百一十三条 [监督释放无罪、免除刑罚的在押被告人]770

第四百一十四条 [死刑执行的监督]771

第四百一十五条 [对交付执行死刑依据的监督]771

第四百一十六条 [死刑执行监督的内容]772

【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的制作】773

【撤销停止执行死刑意见通知书的制作】774

第四百一十七条 [死刑执行监督的拍照、摄像和笔录制作]775

第四百一十八条 [死缓执行的监督内容]776

第四百一十九条 [对看守所执行活动的监督]778

第四百二十条 [对执行机关收押罪犯活动的监督]779

第四百二十一条 [对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的监督]780

第四百二十二条 [对监狱、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780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的制作】782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784

第四百二十四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手段]785

第四百二十五条 [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后的继续监督]787

第四百二十六条 [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787

第四百二十七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788

第四百二十八条 [对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审查]789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的制作】790

【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的制作】792

第四百二十九条 [对不当减刑、假释的纠正]795

第四百三十条 [提出减刑、假释纠正意见的检察院级别]796

第四百三十一条 [对减刑、假释纠正意见的继续监督]797

第四百三十二条 [对释放罪犯活动的监督]798

第四百三十三条 [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督]798

第四百三十四条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监督]799

第四百三十五条 [对罪犯管理和考察措施的监督]800

第四百三十六条 [执行监督措施]801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802

第一节 一般规定802

第四百三十七条 [司法协助的依据]802

第四百三十八条 [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803

第四百三十九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的处理]805

第四百四十条 [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805

第四百四十一条 [引渡案件的办理]806

第四百四十二条 [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807

第四百四十三条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809

第四百四十四条 [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中央机关]810

第四百四十五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811

第四百四十六条 [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812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其他需检方司法协助的联系方式]813

第四百四十八条 [与未缔结条约国的司法协助]814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地方检察院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协助]814

第四百五十条 [边境地区与邻国的司法协助]815

第四百五十一条 [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协助的具体安排]815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817

第四百五十二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机构]817

第四百五十三条 [司法协助请求应当附译文]817

第四百五十四条 [收到司法协助请求后的处理]818

第四百五十五条 [办理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机关]818

第四百五十六条 [如何办理司法协助事宜]819

第四百五十七条 [司法协助的转递]820

第四百五十八条 [外国通过其他中方中央机关请求司法协助的办理]820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821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地方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手续]821

第四百六十条 [对地方院请求的审查]821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822

第四百六十一条 [办理司法协助的期限]822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司法协助费用的收取]823

第四百六十三条 [请求外国司法协助费用的支付]823

第十二章 附则824

第四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刑诉活动的适用情况]824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专门检察院的适用情况]825

第四百六十六条 [规则的效力]825

第四百六十七条 [规则的解释主体]826

第四百六十八条 [规则的生效时间]827

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索引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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