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与文书制作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与文书制作](https://www.shukui.net/cover/25/33434890.jpg)
- 陈国庆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5307331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832页
- 文件大小:46MB
- 文件页数:865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写作-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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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通则1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依据]1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任务]3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原则]5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制度]5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及相互关系]7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领导体制]14
第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错误的纠正]15
第二章 管辖17
第八条 [直接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17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直接立案侦查进行法律监督]19
第十条 [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具体程序]21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的制作】23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的制作】2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的制作】29
第十一条 [承办报送手续的具体部门]32
第十二条 [牵连管辖的处理]33
第十三条 [自侦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34
第十四条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立案侦查管辖权]35
第十五条 [地域管辖]35
第十六条 [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处理]36
【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制作】37
第十七条 [几个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40
第十八条 [指定管辖]40
第十九条 [专门管辖]41
第三章 回避45
第二十条 [应当回避的情形和方式]45
第二十一条 [自行回避]46
第二十二条 [申请回避]47
【驳回申请决定书的制作】48
第二十三条 [回避的决定权和决定程序]51
【回避决定书的制作】51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决定程序]55
第二十五条 [依职权决定回避]55
第二十六条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55
第二十七条 [复议决定的时间和形式]56
【回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56
第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侦查]60
第二十九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调至人民检察院后不得担任本案检察人员]60
第三十条 [回避决定作出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61
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司法警察、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61
第四章 强制措施63
第一节 拘传63
第三十二条 [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63
【拘传证的制作】63
第三十三条 [拘传的执行]68
第三十四条 [拘传的期限]68
第三十五条 [拘传的地点]69
第三十六条 [拘传期限内强制措施的变更]70
第二节 取保候审70
第三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70
第三十八条 [不得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形]73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申请决定取保候审]73
第四十条 [取保候审申请审查期限和结果]74
第四十一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74
第四十二条 [保证人的条件]75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的义务]76
【保证书的制作】76
第四十四条 [保证金的数额]81
第四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81
第四十六条 [取保候审决定的宣告]82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制作】82
第四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88
第四十八条 [保证人无法继续担保的处理]88
第四十九条 [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处理]89
第五十条 [犯罪嫌疑人离开居住的市、县的批准]89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处理]90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理]90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情形]91
第五十四条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处理]93
第五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期限]93
第五十六条 [移送审查起诉后需继续取保候审的处理]94
第五十七条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办案]94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解除或者撤销]94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95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100
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程序]104
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通知的送达]104
第六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104
第六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等提出的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审查]105
第三节 监视居住106
第六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106
第六十四条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程序]106
第六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宣告]106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制作】107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程序]111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他人的批准]111
第六十八条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处罚]111
第六十九条 [监视居住的期限]113
第七十条 [起诉时对公安机关已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113
第七十一条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办案]114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解除或者撤销]114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114
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程序]119
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的送达]119
第七十五条 [对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审查]119
第四节 拘留120
第七十六条 [拘留的条件]120
第七十七条 [拘留的决定程序]120
【拘留决定书的制作】121
第七十八条 [拘留的执行]125
第七十九条 [对担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的特殊程序]125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的制作】127
第八十条 [拘留后通知义务的履行]132
【拘留通知书的制作】132
第八十一条 [拘留后的处理]136
第八十二条 [依法变更强制措施]136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期限]136
第八十四条 [对公民扭送的处理]137
第八十五条 [对被拘留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137
【决定释放通知书的制作】138
第五节 逮捕142
第八十六条 [逮捕的条件]142
第八十七条 [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的逮捕条件]144
【逮捕决定书的制作】145
第八十八条 [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150
第八十九条 [应当不逮捕的情形]150
第九十条 [可以不逮捕的情形]151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承办部门]151
第九十二条 [审查逮捕的工作程序]152
第九十三条 [对担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152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的制作】154
第九十四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逮捕]158
第九十五条 [报上级院备案的逮捕案件]159
第九十六条 [对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审查]164
第九十七条 [逮捕案件证据的复核]165
第五章 审查逮捕167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167
第九十八条 [查明提请批捕的有关材料]167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制作】167
第九十九条 [审查批捕的期限]169
第一百条 [作出批捕决定的程序]169
【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170
第一百零一条 [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程序]180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181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186
【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191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批捕和不批捕决定的执行]193
第一百零三条 [追捕的方式]193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制作】194
第一百零四条 [错捕的撤销]196
【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的制作】197
第一百零五条 [不捕案件的复议]201
【复议决定书的制作】201
第一百零六条 [不捕案件的复核]204
【复核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204
第一百零七条 [补充侦查后提请批捕复议的案件的处理]208
第一百零八条 [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书面通知监所检察部门]208
第二节 审查决定逮捕209
第一百零九条 [自侦案件逮捕材料的移送]209
第一百一十条 [查明移送审查逮捕的有关材料]209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210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侦案件逮捕决定的送达和执行]213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自侦案件决定不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213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自侦案件的追捕]21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侦案件逮捕后的通知]214
【逮捕通知书的制作】215
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侦案件撤销变更逮捕措施的处理]219
第一百一十七条 [自侦案件不予逮捕后发现需要逮捕的处理]220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变更或者撤销上级院逮捕决定的处理]220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侦案件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情况应书面通知监所检察部门]220
第六章 立案222
第一节 受案222
第一百二十条 [案件的受理和接受]222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管理部门]223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自首的程序]230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230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举报线索审查后的处理]23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的制作】232
【移送案件通知书的制作】233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238
第一百二十六条 [要案线索的备案]239
第二节 初查23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初查决定权和初查部门]239
第一百二十八条 [初查中可以使用和禁用的措施]241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举报线索初查后的处理]242
第一百三十条 [对要案线索处理的备案]243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举报线索处理情况的回复]24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错告、诬告陷害的处理]244
第三节 立案245
第一百三十三条 [立案决定书]245
【立案决定书的制作】245
【补充立案决定书的制作】249
第一百三十四条 [决定不予立案的处理]252
【不立案通知书的制作】253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人大代表立案的通报]256
第七章 侦查258
第一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258
第一百三十六条 [讯问的主体]258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的制作】258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265
【传唤通知书的制作】266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传唤的期限]271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讯问地点和提讯程序]271
【提押证的制作】272
第一百四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275
第一百四十一条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287
第一百四十二条 [讯问笔录]287
第一百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述]288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同时录音、录像]288
第一百四十五条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291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293
【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的制作】293
【不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的制作】297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方式]300
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后,发现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时的处理]300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301
第一百五十条 [负责律师会见工作的部门]302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不涉密案件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方式]303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304
第一百五十二条 [涉密案件的律师会见]308
【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制作】308
第一百五十三条 [告知律师应遵守的规定]312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制止或者中止会见的情况]312
第一百五十五条 [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313
第一百五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内涵]314
第二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315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要求]315
【询问通知书的制作】316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主体]319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319
第一百六十条 [向证人问明、告知有关情况和禁止性规定]320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询问未成年证人]323
【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的制作】323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询问证人]327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327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询问被害人]328
第三节 勘验、检查329
第一百六十五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和对象]329
【勘查证的制作】329
【委托勘检书的制作】332
第一百六十六条 [勘验、检查时应持有证件]33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勘验时邀请见证人]335
第一百六十八条 [解剖尸体时通知家属到场]335
【解剖尸体通知书的制作】336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身检查]339
第一百七十条 [勘验、检查笔录]339
第一百七十一条 [侦查实验]341
第一百七十二条 [聘请或要求有关人员参加实验]341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侦查实验笔录]342
第四节 搜查342
第一百七十四条 [强制搜查的必经程序]342
第一百七十五条 [搜查的目的和范围]343
第一百七十六条 [搜查前的准备工作]343
第一百七十七条 [搜查的主体]344
第一百七十八条 [搜查证]344
【搜查证的制作】345
第一百七十九条 [搜查证的特别规定]348
第一百八十条 [搜查见证人和妇女身体的特别规定]348
第一百八十一条 [强制搜查和对暴力、威胁的处理]349
第一百八十二条 [搜查工作的要求]349
第一百八十三条 [搜查纪律和拍照、录像]350
第一百八十四条 [搜查笔录]350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异地执行搜查]351
第五节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351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的调取证据权]351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异地调取证据]352
【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制作】352
【调取证据清单的制作】356
第一百八十八条 [调取证据的对象]358
第一百八十九条 [勘验、搜查中扣押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360
【扣押决定书的制作】361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制作】365
第一百九十条 [扣押物品清单和扣押贵重物品]367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扣押不便提取的物品]374
第一百九十二条 [扣押邮件、电报、电子邮件]375
【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制作】375
【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制作】379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扣押物的保管与解除扣押]382
【解除扣押决定书的制作】382
第六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385
第一百九十四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385
【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的制作】385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的制作】388
第一百九十五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391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得重复冻结存款、汇款]391
第一百九十七条 [解除冻结存款、汇款]391
【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的制作】392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制作】395
第一百九十八条 [查询、冻结单位存款、汇款]398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的制作】398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制作】401
第七节 鉴定404
第一百九十九条 [鉴定的目的]404
【委托鉴定书的制作】404
第二百条 [鉴定人的条件]411
【聘请书的制作】412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鉴定人鉴定活动]416
第二百零二条 [鉴定结论]416
第二百零三条 [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418
第二百零四条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补充、重新鉴定]418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419
第二百零六条 [另行指聘鉴定人]420
第二百零七条 [有争议的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和精神病鉴定]420
第二百零八条 [省级政府指定医院所作鉴定的重新或者补充鉴定]421
第二百零九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限]422
第八节 辨认422
第二百一十条 [辨认的主体和对象]422
第二百一十一条 [辨认的主持者和辨认前的准备工作]423
第二百一十二条 [辨认的方式]423
第二百一十三条 [辨认的方法]424
第二百一十四条 [辨认笔录]424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辨认]425
第九节 通缉425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通缉的条件]425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通缉的决定权]425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通缉的执行]426
【通缉通知书的制作】426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配合、检查监督通缉的执行]429
第二百二十条 [追捕潜逃出境的犯罪嫌疑人]429
第十节 侦查终结429
第二百二十一条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429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的制作】430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的制作】434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的制作】438
【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的制作】442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446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447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的侦查羁押期限]452
第二百二十四条 [高检院自侦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452
第二百二十五条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提请]4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办理部门及办理程序]454
第二百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延期审理]455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455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457
第二百二十九条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462
第二百三十条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462
第二百三十一条 [自侦案件期满未侦查终结的处理]462
第二百三十二条 [超期羁押的监督]463
第二百三十三条 [延长或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通知]463
第二百三十四条 [侦查终结]464
【起诉意见书的制作】466
【不起诉意见书的制作】469
第二百三十五条 [侦查终结移送的材料]473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上级院侦查终结交由下级院起诉或不起诉如何办理]474
第二百三十七条 [撤销案件的程序和条件]476
【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制作】478
第二百三十八条 [撤销案件决定书的送达]479
第二百三十九条 [撤案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处理]480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的制作】482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的制作】485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的制作】487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的制作】491
第二百四十条 [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493
第二百四十一条 [侦查中止]494
第二百四十二条 [自侦案件的结案期限]495
第二百四十三条 [撤案后发现新事实或者证据的处理]497
第八章 审查起诉498
第一节 受理498
第二百四十四条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498
第二百四十五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499
第二百四十六条 [审查后的处理]500
第二百四十七条 [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501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审查起诉中的改变管辖]502
【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的制作】504
【交办案件通知书的制作】507
【换押证的制作】509
第二节 审查512
第二百四十九条 [承办审查移送起诉的人员]512
第二百五十条 [审查的具体内容]512
第二百五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517
第二百五十二条 [直接听取有关当事人意见有困难的处理]518
第二百五十三条 [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告知]519
第二百五十四条 [审查起诉阶段的医学鉴定]519
第二百五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处理]520
第二百五十六条 [复验、复查]521
【复验、复查通知书的制作】522
第二百五十七条 [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处理]525
第二百五十八条 [证据的核实]525
第二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526
第二百六十条 [审查起诉期间逮捕犯罪嫌疑人]526
第二百六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审批手续]527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528
第二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不起诉的处理]528
第二百六十四条 [需要补充证据时的处理]529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的制作】529
第二百六十五条 [排除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531
第二百六十六条 [补充侦查]532
【补充侦查决定书的制作】533
第二百六十七条 [自侦案件的补充侦查]536
第二百六十八条 [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536
第二百六十九条 [自行侦查的期限]536
第二百七十条 [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处理]537
第二百七十一条 [改变管辖后的补充侦查]537
第二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538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止审查起诉]539
第二百七十四条 [被扣押物的保管]540
第二百七十五条 [追缴财物返还被害人]540
第二百七十六条 [违禁品、不宜长期保存物品的处理]541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的制作】541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制作】546
第二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处理]548
第二百七十八条 [审查起诉可以适用侦查措施和程序]549
第三节 起诉549
第二百七十九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549
第二百八十条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处理]551
【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的制作】552
第二百八十一条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554
【起诉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的制作】555
【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的制作】560
【起诉书(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的制作】56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制作】568
第二百八十二条 [向法院移送材料]571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的制作】572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的制作】575
第二百八十三条 [主要证据的范围]577
第二百八十四条 [移送的材料与人民法院认识不一致的处理]578
第二百八十五条 [起诉后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移送]579
第四节 不起诉579
第二百八十六条 [存疑不起诉的条件]579
【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的制作】581
第二百八十七条 [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的处理]585
第二百八十八条 [绝对不起诉的条件]586
【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的制作】587
第二百八十九条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590
【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的制作】591
第二百九十条 [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594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诉案件的非刑罚措施]595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的制作】597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的制作】601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诉案件的备案]603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不诉案件财物的扣押、冻结]603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诉决定的宣布]604
第二百九十五条 [向当事人送达不起诉决定]605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向公安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606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不诉决定复议的处理]606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不诉决定复核的处理]607
第二百九十九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608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608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的制作】60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制作】610
第三百零一条 [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复查]612
第三百零二条 [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613
【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的制作】614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617
第三百零四条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要求]618
第三百零五条 [对确有错误的不起诉决定的撤销]618
【撤销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619
第三百零六条 [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623
【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的制作】623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的制作】625
第五节 简易程序的提起626
第三百零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62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的制作】627
第三百零八条 [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的答复]631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的制作】631
第三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双方同意]635
第三百一十条 [不派员出庭]635
【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的制作】635
第三百一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的材料移送]639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639
第三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的派员出庭]640
第三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审查起诉]641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641
第三百一十五条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41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的制作】642
第三百一十六条 [辩护人的范围]645
第三百一十七条 [辩护人的数量和限制性规定]646
第三百一十八条 [告知被害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6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制作】648
第三百一十九条 [律师的阅卷权]651
第三百二十条 [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651
第三百二十一条 [其他辩护人的通信权]653
第三百二十二条 [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程序和地点]653
第三百二十三条 [律师申请向证人调取证据]654
第三百二十四条 [律师申请向被害方调取证据]654
【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的制作】655
第三百二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和取证权]658
第三百二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行使阅卷权和取证权的程序]658
第三百二十七条 [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659
第九章 出席法庭660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660
第三百二十八条 [出庭支持公诉]660
第三百二十九条 [公诉后改变管辖的处理]661
第三百三十条 [庭前准备工作]662
【公诉意见书的制作】663
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诉人一审庭审中的活动]664
第三百三十二条 [提供证据的要求]666
第三百三十三条 [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对象]666
第三百三十四条 [免证事实]670
第三百三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的要求]671
第三百三十六条 [对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处理]672
第三百三十七条 [证人出庭]674
第三百三十八条 [询问证人]675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未到庭的被害人陈述等有关证据材料的宣读]676
第三百四十条 [出示物证、书证]676
第三百四十一条 [程序事实的证明]677
第三百四十二条 [目录外证据的出示]678
第三百四十三条 [建议通知侦查人员、见证人出庭]678
第三百四十四条 [向人民法院移交调取的证据材料]679
第三百四十五条 [对合议庭自行调查的监督]680
第三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行调查的制约与监督]681
第三百四十七条 [法庭辩论和总结性意见]682
第三百四十八条 [延期审理的条件]682
【延期审理建议书的制作】683
第三百四十九条 [延期审理期限和次数]686
第三百五十条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方式]687
第三百五十一条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688
【撤回起诉决定书的制作】689
第三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变更起诉的处理]692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的决定程序]693
第三百五十四条 [变更简易程序]694
第三百五十五条 [庭审笔录的制作]694
第三百五十六条 [庭审中移送有关证据材料]695
第三百五十七条 [证据材料移交手续的办理]696
第三百五十八条 [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696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698
第三百五十九条 [派员出席二审庭审]698
第三百六十条 [出席二审庭审的任务]702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二审前调取案卷材料]703
第三百六十二条 [对上诉、抗诉案卷材料的审查]704
第三百六十三条 [提讯原审被告人、复核证据]704
第三百六十四条 [二审庭前准备工作]705
【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的制作】706
第三百六十五条 [出席二审庭审的主要活动]707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二审庭审的证据出示]708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709
第三百六十七条 [派员出席再审]709
第三百六十八条 [派员出席再审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709
第三百六十九条 [全面审查原则]710
第三百七十条 [再审案件的庭审活动]710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711
第一节 立案监督711
第三百七十一条 [立案监督的对象]711
第三百七十二条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713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的制作】715
【通知立案书的制作】718
第三百七十三条 [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时的处理]719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制作】720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通知公安立案决定的作出]723
第三百七十五条 [通知立案书的制作和送达]723
第三百七十六条 [发出通知立案书后的继续监督]724
第三百七十七条 [通过直接立案侦查进行立案监督]724
第三百七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724
第三百七十九条 [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725
第二节 侦查监督726
第三百八十条 [侦查监督的对象]726
第三百八十一条 [侦查监督的内容]726
第三百八十二条 [侦查监督的途径]727
第三百八十三条 [派员参加公安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728
第三百八十四条 [受理诉讼参与人的控告]729
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逮捕决定的执行的监督]729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公安侦查监督的措施]730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制作】731
第三百八十七条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的继续监督]732
第三百八十八条 [公安不接受纠正意见时的处理]733
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侦查活动中犯罪行为的监督]733
第三百九十条 [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734
第三节 审判监督735
第三百九十一条 [审判监督的对象]735
第三百九十二条 [审判监督的内容]736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的制作】737
第三百九十三条 [审判监督的承办部门和途径]738
第三百九十四条 [审判监督的措施]739
第三百九十五条 [审判监督措施的形式]740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740
第三百九十六条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的对象和手段]740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审抗诉的条件]741
【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的制作】742
第三百九十八条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的承办部门和途径]745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处理]745
第四百条 [二审抗诉的期限]746
第四百零一条 [二审抗诉程序]746
第四百零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746
【抗诉请求答复书的制作】748
第四百零三条 [上级院支持与撤回抗诉]750
【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的制作】751
【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的制作】752
第四百零四条 [发回重审案件的抗诉]755
第四百零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受理]755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的制作】756
第四百零六条 [再审抗诉的条件]758
【提请抗诉报告书的制作】759
【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制作】760
第四百零七条 [再审抗诉和支持抗诉]763
第四百零八条 [提出再审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767
第四百零九条 [再审抗诉副本的备案]768
第四百一十条 [对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继续监督]768
第四百一十一条 [对自诉案件和没有公诉人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监督]769
第五节 执行监督769
第四百一十二条 [执行监督的对象和任务]769
第四百一十三条 [监督释放无罪、免除刑罚的在押被告人]770
第四百一十四条 [死刑执行的监督]771
第四百一十五条 [对交付执行死刑依据的监督]771
第四百一十六条 [死刑执行监督的内容]772
【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的制作】773
【撤销停止执行死刑意见通知书的制作】774
第四百一十七条 [死刑执行监督的拍照、摄像和笔录制作]775
第四百一十八条 [死缓执行的监督内容]776
第四百一十九条 [对看守所执行活动的监督]778
第四百二十条 [对执行机关收押罪犯活动的监督]779
第四百二十一条 [对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的监督]780
第四百二十二条 [对监狱、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780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的制作】782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784
第四百二十四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手段]785
第四百二十五条 [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后的继续监督]787
第四百二十六条 [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787
第四百二十七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788
第四百二十八条 [对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审查]789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的制作】790
【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的制作】792
第四百二十九条 [对不当减刑、假释的纠正]795
第四百三十条 [提出减刑、假释纠正意见的检察院级别]796
第四百三十一条 [对减刑、假释纠正意见的继续监督]797
第四百三十二条 [对释放罪犯活动的监督]798
第四百三十三条 [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督]798
第四百三十四条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监督]799
第四百三十五条 [对罪犯管理和考察措施的监督]800
第四百三十六条 [执行监督措施]801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802
第一节 一般规定802
第四百三十七条 [司法协助的依据]802
第四百三十八条 [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803
第四百三十九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的处理]805
第四百四十条 [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805
第四百四十一条 [引渡案件的办理]806
第四百四十二条 [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807
第四百四十三条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809
第四百四十四条 [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中央机关]810
第四百四十五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811
第四百四十六条 [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812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其他需检方司法协助的联系方式]813
第四百四十八条 [与未缔结条约国的司法协助]814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地方检察院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协助]814
第四百五十条 [边境地区与邻国的司法协助]815
第四百五十一条 [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协助的具体安排]815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817
第四百五十二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机构]817
第四百五十三条 [司法协助请求应当附译文]817
第四百五十四条 [收到司法协助请求后的处理]818
第四百五十五条 [办理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机关]818
第四百五十六条 [如何办理司法协助事宜]819
第四百五十七条 [司法协助的转递]820
第四百五十八条 [外国通过其他中方中央机关请求司法协助的办理]820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821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地方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手续]821
第四百六十条 [对地方院请求的审查]821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822
第四百六十一条 [办理司法协助的期限]822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司法协助费用的收取]823
第四百六十三条 [请求外国司法协助费用的支付]823
第十二章 附则824
第四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刑诉活动的适用情况]824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专门检察院的适用情况]825
第四百六十六条 [规则的效力]825
第四百六十七条 [规则的解释主体]826
第四百六十八条 [规则的生效时间]827
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索引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