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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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适用一本通
  • 张军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802179530
  • 出版时间:2010
  • 标注页数:851页
  • 文件大小:28MB
  • 文件页数:878页
  • 主题词:刑法-法律适用-中国;刑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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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

第一条 刑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1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1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1

第四条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2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2

第六条 刑法的地域效力3

第七条 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3

第八条 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4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4

第十条 刑法对域外犯罪适用的规定4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5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5

第二章 犯罪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9

第十三条 犯罪的概念9

第十四条 犯罪故意9

第十五条 犯罪过失10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10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10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16

第十九条 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处理21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21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2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23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23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23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24

第三节 共同犯罪24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24

第二十六条 主犯与犯罪集团25

第二十七条 从犯28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29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30

第四节 单位犯罪31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31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32

第三章 刑罚3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36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36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36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37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37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38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理方法50

第二节 管制51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51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权利和义务52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57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57

第三节 拘役57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57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57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58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58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58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58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59

第五节 死刑66

第四十八条 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66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例外85

第五十条死 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87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88

第六节 罚金90

第五十二条 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90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95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96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96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97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98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100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101

第八节 没收财产101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内容101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03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105

第一节 量刑105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基本原则105

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115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115

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116

第二节 累犯125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125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127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127

第六十七条 自首127

第六十八条 立功131

第四节 数罪并罚135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135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138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138

第五节 缓刑140

第七十二条 适用缓刑的条件140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145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145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的权利义务146

第七十六条 缓刑考察期间的考察146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147

第六节 减刑148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148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151

第八十条 减刑刑期的计算152

第七节 假释152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152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156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157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权利和义务157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监督157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157

第八节 时效158

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158

第八十八条 时效延长161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161

第五章 其他规定162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162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162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162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163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169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界定170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170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界定170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170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170

第一百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诚实义务171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的适用范围171

第二编 分则172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72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172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72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175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75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实施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从重处罚178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78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179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179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179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80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182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18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8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犯184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及其过失犯罪186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190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191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92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95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97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198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198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99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99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99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01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10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12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213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215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16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217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217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218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220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25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226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227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28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28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229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29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3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31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31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241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245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47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48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50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52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53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55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节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的特别规定256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257

第二节 走私罪258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58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270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7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后续性走私行为的处罚281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283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的共犯28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走私行为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处罚285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85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285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87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88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89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290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91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292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93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96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98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99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0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301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303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30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6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306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309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312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315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316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317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318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19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321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24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25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26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327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329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331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适用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情形333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的情形333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情形334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335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336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339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342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43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骗购外汇罪34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349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354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354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359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362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364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365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370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371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的死刑适用374

第二百条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374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375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375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379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380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381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84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89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90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90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391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认定和处罚393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有关罪的处罚393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393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394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394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98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03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407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410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416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419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421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422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422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423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424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425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28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429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447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448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449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453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455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456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57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457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460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461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464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46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466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466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468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471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483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487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488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489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489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490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491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492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494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95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496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497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498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499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501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501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502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502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504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504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505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505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505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50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50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506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508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508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517

第二百六十五条 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533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534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539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541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的转化542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543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544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548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552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553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554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55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5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557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557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559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560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561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565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566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567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67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567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68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犯罪的定罪处罚570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570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的定罪处罚571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571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572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572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573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574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75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579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580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580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580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581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581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595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596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596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598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602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602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603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603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604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604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60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606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07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10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615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616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616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618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618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618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623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624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626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627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62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629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629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635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635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636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637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638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639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639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639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640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640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641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644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644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罪648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649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649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651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653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653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61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664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667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671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67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676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676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698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701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702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705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706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707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707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707

第三百五十六条 犯本节规定之罪应从重处罚的情节708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数量标准709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09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709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713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713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定罪处罚714

第三百六十二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犯包庇罪的定罪处罚714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714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714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724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728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728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72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730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730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730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733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734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734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735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735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735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737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738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738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738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739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739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740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740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744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745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755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763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763

第三百八十八条 间接受贿的处理765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765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766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770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770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772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774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775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776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778

第九章 渎职罪780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780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790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792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797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797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800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801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802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803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804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806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807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809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811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816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820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822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823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825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826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827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829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830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831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833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833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833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833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834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834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835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835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835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836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836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836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837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837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837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838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838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839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840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841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841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841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842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842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842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843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843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843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844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844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844

第四百五十条 军人的界定844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845

附则846

第四百五十二条 刑法的生效与失效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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