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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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论 最新修正](https://www.shukui.net/cover/46/32343841.jpg)
- 杨与龄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7562022267
- 出版时间:2002
- 标注页数:721页
- 文件大小:39MB
- 文件页数:757页
- 主题词: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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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修正版自序1
自序1
例言1
第一编 绪论3
第一章 强制执行之基本概念3
第一节 强制执行之意义3
第二节 强制执行权与强制执行请求权4
一、强制执行权4
二、强制执行请求权5
三、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名义所载请求权5
四、强制执行请求权之抛弃6
第三节 强制执行行为7
一、强制执行行为之意义7
二、有瑕疵之执行行为7
三、有瑕疵执行行为之效力7
四、有瑕疵执行行为之救济方法8
第四节 强制执行之种类9
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9
二、本执行与假执行9
三、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9
七、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10
六、本旨执行与赔偿执行10
五、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10
四、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10
第五节 强制执行之法律关系11
第二章 强制执行法之基本概念13
第一节 强制执行法之意义及性质13
一、强制执行法之意义13
二、强制执行法之性质13
第二节 强制执行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14
一、民事诉讼法14
二、非讼事件法14
第三节 强制执行法之沿革15
一、强制执行制度之演进15
三、刑事诉讼法15
四、其他法律15
二、强制执行法之沿革16
第四节 强制执行法之编制19
第五节 强制执行法之立法主义20
一、当事人平等主义与当事人不平等主义20
二、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20
三、优先清偿主义、平等清偿主义与团体优先主义21
四、再查封主义与不再查封主义21
五、承受主义、涂销主义与剩余主义22
七、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24
六、并用主义与分离主义24
第二编 本论29
第一章 总则29
第一节 强制执行之主体29
第一款 执行机关29
一、执行机关之组织29
二、执行法院之职权31
三、强制执行之辅助机关32
四、执行法院之管辖34
一、执行当事人之意义37
第二款 执行当事人37
二、执行当事人之确定38
三、执行当事人之能力38
四、执行之代理人及辅佐人39
五、执行当事人之适格39
第二节 强制执行之标的41
一、强制执行之标的之意义41
二、财产执行之标的41
三、人身执行之标的46
二、执行名义之要件50
一、执行名义之意义50
第一款 执行名义之意义与要件50
第三节 执行名义50
第二款 执行名义之种类54
第一项 确定之终局判决54
第二项 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57
一、假扣押及假处分之裁定57
二、假执行之裁判57
三、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58
第三项 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62
一、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62
二、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调解63
二、公证书得为执行名义之要件65
第四项 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65
一、公证书之意义65
三、公证书之执行力68
第五项 法院许可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裁定71
一、法院许可拍卖抵押物之裁定71
二、法院许可拍卖质物之裁定74
三、留置权之实行74
第六项 其他依法律之规定之执行名义85
一、法律规定得为执行名义者85
四、行政机关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者86
三、由当事人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者86
二、法律规定依声请为强制执行者86
五、检察官之执行命令87
六、宣告破产之裁定87
七、仲裁判断87
八、外国法院之判决88
九、认可大陆地区民事判决民事仲裁之裁定90
十、行政法院之裁判91
第三款 执行名义发生效力之限制99
一、概说99
二、执行名义附有条件99
五、执行名义有对待给付100
三、执行名义附有期限100
四、执行名义须债权人提供担保100
第四款 执行名义之时效102
一、概说102
二、民法所定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102
三、本法一九七五年修正之消灭时效期间102
四、修正民法总则所定消灭时效期间103
五、法律修正前成立之执行名义应否适用103
六、执行名义消灭时效完成后之执行103
七、税捐之时效104
一、确定判决106
第五款 执行名义效力之主观范围106
二、确定判决以外之执行名义110
三、执行名义效力所及之人之认定113
第六款 执行名之竞合118
第七款 执行名义之消灭119
一、执行名义消灭之事由119
二、执行名义消灭之效果120
第四节 强制执行之进行120
第一款 强制执行之开始120
一、依声请开始121
四、依移送开始124
二、分期给付执行名义之声请执行124
三、债权人自助行为之声请处理124
五、许可执行之诉125
第二款 开始强制执行之调查127
一、调查之事项127
二、调查之程序129
三、命债务人报告财产状况131
第三款 强制执行程序之延缓及执行期日之变更或延展134
一、延缓执行134
二、执行期日之变更或延展136
一、应登记之财产及其登记机关137
第四款 强制执行之登记137
二、登记之程序138
三、登记之效力139
四、对债务人未为取得权利登记之财产之登记139
五、对于遗产续行执行之登记139
第五款 执行程序之续行143
第六款 执行程序之停止147
一、概说147
二、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得停止147
三、停止执行之原因148
五、停止效力之存续期间152
四、停止执行之效力152
六、执行程序之续行153
第七款 强制执行之撤销158
一、强制执行之撤销之意义158
二、撤销执行之原因158
三、撤销执行之方法161
四、撤销执行之效果161
第八款 执行程序之终结163
一、执行程序终结之意义163
二、执行程序终结之事由163
四、本法施行前已开始强制执行事件之终结166
三、强制执行之终结期限166
第五节 强制执行之救济169
第一款 总说169
一、救济方法之种类169
二、异议之诉与声明异议之区别170
三、债务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区别170
第二款 声请及声明异议171
一、声请或声明异议之意义171
二、声请或声明异议之主体172
三、声请或声明异议之事由172
四、声请或声明异议之程序174
五、声请或声明异议之效果177
第三款 债务人异议之诉186
一、债务人异议之诉之意义186
二、债务人异议之诉之性质186
三、债务人异议之诉之适用范围190
四、债务人异议之诉之要件190
五、债务人异议之诉之程序194
六、债务人异议之诉之效果195
第四款 第三人异议之诉200
一、第三人异议之诉之意义200
二、第三人异议之诉之性质201
四、第三人异议之诉之要件202
三、第三人异议之诉之适用范围202
五、第三人异议之诉之程序210
六、第三人异议之诉之效果211
第六节 执行程序之拘提、管收或限制居住228
第一款 债务人之拘提228
一、拘提之意义228
二、拘提之事由229
三、拘提之机关231
四、拘提之程序231
二、管收之要件232
第二款 债务人之管收232
一、管收之意义232
三、管收之机关233
四、管收之程序233
五、管收之期间233
六、管收之禁止234
七、被管收人之释放234
一、限制居住之意义235
第三款 债务人之限制居住235
二、限制居住之要件235
八、管收之处所235
九、管收之效果235
三、限制居住之解除236
第四款 债务人关系人之拘提、管收236
一、应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之人237
二、曾有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资格之人238
三、管收,须经命供担保之程序239
二、适用之范围242
三、具保证书人之资格242
一、具保证书人之意义242
第七节 具保证书人之责任242
四、具保证书人之责任243
第八节 强制执行之费用245
一、强制执行费用之意义245
二、执行费用与诉讼费用之区别246
三、执行费246
四、执行之必要费用247
五、执行费用之收取248
六、执行费用之确定248
七、执行费用之受偿次序249
八、执行费用之偿还250
二、金钱债权执行之范围254
三、金钱债权执行之方法254
第二章 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254
一、关于金钱请求权执行之意义254
四、金钱债权执行之种类255
第一节 参与分配255
第一款 总说255
一、参与分配之意义255
二、参与分配之要件255
一、须于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258
二、须于法定期间前258
第二款 声明参与分配之时期258
三、参与分配之立法例258
三、逾期声明参与分配之处理260
四、优先债权之参与分配261
五、税捐之征收262
第三款 强制执行程序之合并264
一、强制执行程序合并之意义264
二、声明参与分配与再声请执行265
三、合并执行之要件265
四、合并执行之效果267
五、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之合并268
第四款 执行程序之竞合270
一、终局执行与终局执行之竞合270
二、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竞合271
三、保全执行相互间之竞合273
四、对其他机关扣押之财产声请执行275
第五款 声明参与分配之程序278
一、声明参与分配之程序278
二、优先债权依职权列入分配之程序281
三、执行法院对声明参与分配不合法者之处理282
四、执行法院对声明参与分配合法者之处理282
五、优先债权未声明参与分配或列入分配之效果283
六、公法上金钱债权之声明参与分配284
第六款 分配之实行288
一、分配之方法与顺序288
二、分配表之作成290
三、分配日期之指定291
四、分配表之交付及阅览291
五、分配之实行291
六、分配笔录292
第七款 对于分配表之异议295
一、分配表异议之分类296
二、对于分配表声明异议之要件296
三、执行法院对于分配表异议之处置298
四、有异议事由而未异议之效果300
五、对分配表异议与声明异议之区别300
一、分配表异议之诉之意义301
第八款 对于分配表异议之诉301
二、分配表异议之诉之性质302
三、分配表异议之诉之要件303
四、分配表异议之诉之程序305
五、分配表异议之诉之效果306
第二节 对于动产之执行309
第一款 总说309
一、对于动产执行之意义309
二、动产之范围309
三、执行方法311
一、查封之意义312
第一项 查封之意义及要件312
第二款 查封312
二、查封之要件313
三、查封之无效314
第二项 查封之实施314
一、查封之有关人员314
二、实施查封之方法316
三、藏置物品处所之检查启视317
四、查封物之保管318
五、因案受查封物之处理320
六、查封之纪录320
第三项 查封之限制323
二、无益执行之禁止324
一、执行债权额之限制(超额查封之禁止)324
三、禁止查封之物325
四、实施查封时间之限制328
五、军人及其家属之财产之限制329
第四项 查封之效力336
一、查封物仍属债务人所有336
二、债务人不得处分查封物336
三、查封效力所及之物338
四、查封对查封物之占有之效力339
六、违背查封效力之刑事责任340
五、债务人得使用查封物340
七、查封效力之消灭341
第三款 拍卖345
第一项 总说345
一、拍卖之意义345
二、拍卖之性质345
三、拍卖之当事人346
第二项 拍卖之准备348
一、贵重物品价格之鉴定348
二、拍卖物底价之预定348
四、指定拍卖期日349
三、酌定保证金额349
五、指定拍卖场所350
六、通知当事人到场351
七、拍卖之公告351
第三项 拍卖之实施355
一、实施拍卖之人员355
二、实施拍卖之期日355
三、拍卖之方法356
四、再行拍卖357
五、无人应买时之处理358
七、拍卖物卖得价金之处理359
六、拍卖之限度359
八、拍卖笔录360
第四项 拍卖之效力362
一、拍卖物应于价金缴足时交付362
二、拍定人继受拍卖物所有权364
三、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364
四、拍卖程序之终结365
五、拍卖之无效365
第四款 变卖366
一、变卖之意义366
二、变卖之原因367
三、变卖之程序368
四、变卖之效力368
第五款 对有价证券之执行369
一、对有价证券执行之意义369
二、有价证券之查封370
三、有价证券之变价370
四、有价证券拍卖之效果371
第三节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373
第一款 总说373
一、对于不动产之执行之意义373
二、不动产之范围374
三、不动产之执行方法375
四、动产执行程序之准用376
第二款 查封377
一、实施查封之人员377
二、查封之方法377
三、查封物现况之调查379
四、查封物之保管或管理380
五、查封笔录380
六、查封之效力381
第一项 拍卖之准备387
第三款 拍卖387
一、鉴定不动产价格388
二、核定拍卖最低价额388
三、酌定保证金额389
四、指定拍卖期日及拍卖场所389
五、通知当事人390
六、拍卖之公告390
第二项 无益拍卖之禁止397
一、禁止无益拍卖之意义397
二、无益拍卖之认定397
四、债权人认有实益时得声请拍卖398
三、执行法院应将无益执行之事由通知债权人398
五、特别拍卖之实施399
六、不动产拍卖无益时之处置400
七、禁止无益拍卖之适用范围400
第三项 拍卖之实施401
一、实施拍卖之人员401
二、实施拍卖之期日与场所401
三、拍卖之应买人401
四、拍定402
五、再行拍卖402
六、交债权人承受404
七、优先承买权人之优先承受407
八、命强制管理408
九、特别拍卖409
十、动产及不动产之合并拍卖412
十一、拍卖之限度413
十二、债务人之拍卖指定权414
第四项 投标422
一、投标之意义422
二、投标与拍卖之区别423
三、投标之保证金423
四、投标之程式426
六、定标427
七、投标争议之处理429
八、围标429
第五项 拍卖之效力434
一、拍卖价金之交付434
二、不动产所有权之移转435
三、不动产上负担之承受或消灭437
四、拍卖之不动产之点交439
五、不动产之再行点交442
六、不动产上动产之点交443
七、书据之交出443
一、通知他共有人453
第六项 共有物应有部分之拍卖453
二、最低拍卖价额之估定454
三、他共有人之优先承购454
四、拍卖耕地应有部分之限制455
五、应有部分拍卖之效果455
六、公同共有权利之执行455
第五款 强制管理458
一、概说458
二、强制管理之标的460
三、强制管理之开始461
四、强制管理人463
五、管理人之职权465
六、管理人之义务467
七、管理人之责任470
八、强制管理之终结470
第四节 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473
第一款 总说473
第二款 对于船舶之强制执行474
一、船舶之范围474
二、管辖法院476
三、船舶之执行方法476
四、船舶之查封477
五、查封船舶之准许航行480
六、船舶之供担保撤销查封482
七、船舶强制执行之登记484
八、船舶之拍卖485
九、船舶之变卖486
十、船舶之强制管理486
十一、对于共有船舶及船舶应有部分之执行487
十二、外国船舶之执行487
二、航空器之执行方法491
三、航空器之查封491
一、航空器之意义491
第三款 对于航空器之执行491
四、查封之航空器之保管492
五、航空器之拍卖期日492
六、拍卖航空器之公告492
七、航空器优先权之处理493
第五节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493
第一款 总说493
一、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之意义493
二、其他财产权得为执行标的之要件493
三、不得为执行标的之其他财产权494
五、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方法495
四、其他财产权之种类495
第二款 就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金钱债权之执行497
一、意义497
二、执行之标的497
三、扣押程序498
四、变价程序503
五、通知担保物权登记机关登记508
第三款 就债务人对于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之执行515
一、意义515
三、扣押程序516
二、执行之标的516
四、变价程序517
第四款 就债务人所有特殊财产权之执行520
一、意义520
二、执行之标的520
三、扣押程序521
四、变价程序522
五、特殊换价程序523
第五款 书据之交出527
第六款 第三人争议之处理529
一、第三人争议之意义529
三、第三人异议之事由530
二、适用范围530
四、第三人异议之提出531
五、执行法院对于第三人声明之处理532
六、径向第三人为强制执行532
七、债权人对第三人之收取诉讼534
八、收取命令之撤销536
第六节 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540
第一款 概说540
一、对于公法人财产执行之意义540
二、适用之范围540
一、适用本节规定之公法人541
第二款 公法人之范围541
二、不适用本节规定之公法人542
三、公有公共营造物542
第三款 执行之标的543
第四款 执行之程序544
第三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548
第一节 总说548
一、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之意义548
二、金钱请求权之执行与非金钱请求权之执行548
一、交付动产执行之意义549
第二节 交付动产之执行549
五、执行之方法549
四、执行之标的物549
三、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与行为请求权之执行549
二、交付之标的物550
三、执行之方法550
第三节 交出不动产之执行555
一、交出不动产执行之意义555
二、交出之标的物555
三、执行之方法555
四、债务人再占有不动产之执行557
五、地上物之除去557
第四节 交出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559
第四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561
第一节 总说561
一、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之意义561
二、行为请求权与不行为请求权561
三、可代替行为请求权与不可代替行为请求权561
四、执行之方法562
第二节 关于行为请求权之执行562
一、可代替行为请求权之执行562
二、不可代替行为请求权之执行564
三、不行为请求权之种类570
二、执行之标的570
一、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之意义570
第三节 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570
四、执行之方法571
五、除去行为结果之再为执行573
第四节 意思表示请求权之执行573
一、意思表示请求权之执行之意义573
二、适用之范围574
三、执行之方法575
一、继承财产或共有物分割之执行之意义581
二、继承财产或共有物分割之执行名义之性质581
第五节 继承财产或共有物分割之执行581
三、执行之方法582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588
第一节 总说588
一、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之意义588
二、假扣押、假处分执行之开始589
三、假扣押、假处分执行之停止590
四、假扣押、假处分执行之效力590
五、假扣押、假处分执行之撤销591
六、保全执行与本案执行592
二、假扣押之执行方法596
一、假扣押之标的物596
第二节 假扣押之执行596
第三节 假处分之执行602
一、假处分之方法602
二、假处分之执行方法602
第三编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613
第一章 总说613
一、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意义613
二、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分类613
六、行政执行之时效614
五、行政执行之基本原则614
四、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标的614
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案件之分类614
七、强制执行之费用615
八、本法修正施行前执行事件之处理615
第二章 执行之主体616
一、执行机关616
二、执行当事人617
第三章 救济程序619
一、声明异议619
二、异议之诉620
三、请求“国家赔偿”621
二、移送执行之程式622
第四章 执行程序之进行622
一、执行程序之开始622
三、开始执行要件623
四、执行程序之终止及撤回624
五、实施执行时间之限制625
六、通知自动缴清625
七、调查义务人财产状况625
八、分期缴纳625
九、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之竞合625
十一、强制执行法之准用626
十、参与分配626
第五章 义务人身体自由之限制及担保人之责任631
一、限制居住631
二、拘提管收631
三、担保人之责任633
第四编 大陆地区强制执行637
第一章 总说637
第二章 一般规定639
第一节 强制执行之主体639
第一款 执行机关639
一、执行机关之组织及职权639
二、强制执行之协助机关641
三、强制执行之管辖642
四、委托执行643
五、协助执行645
六、执行争议的协调645
七、执行监督646
第二款 执行当事人647
一、执行当事人之意义647
二、执行当事人之变更或追加647
第二节 执行依据(执行名义)649
一、执行依据之意义649
二、执行依据之种类650
三、执行名义效力之限制652
四、执行名义之时效653
五、执行依据之审查653
第三节 强制执行之救济654
一、程序上之救济方法654
二、实体上之救济方法654
三、大陆执行异议制度之检讨656
第四节 执行程序中之和解657
一、和解之内容657
二、和解成立之要件657
一、延缓执行之要件658
三、和解之效果658
第五节 执行程序之延缓(执行担保)658
二、暂缓执行之效果659
第六节 执行回转(给付之返还与赔偿)660
一、执行回转之意义660
二、执行回转之要件660
三、执行回转之程序662
第三章 执行的声请和移送663
一、申请执行663
三、受理执行之条件664
二、移送执行664
四、仲裁裁决之申请执行665
五、公证债权文书之申请执行666
第四章 执行措施668
第一节 限期履行及调查财产668
一、发出执行通知书668
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669
第二节 关于金钱债权之执行669
第一款 对于动产或不动产之执行670
一、对于动产或不动产执行之意义670
二、限制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方法670
三、查封、扣押之方法671
五、执行范围之限制(禁止超额执行)672
六、执行标的物之限制672
四、查封、扣押时在场人员672
七、债务人财产之搜查673
八、作成查封、扣押笔录及财产清单673
九、查封物之保管674
十、查封、扣押物之换价674
一、对于其他财产权执行之意义676
二、对被执行人存款之执行676
第二款 对于其他产权之执行676
三、对被执行人收入之执行678
四、对于特殊财产权之执行679
五、就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之执行680
第三款 参与分配及执行程序之合并或竞合682
一、参与分配682
二、参与分配之要件682
三、分配之顺序683
四、分配之实行683
五、执行程序之合并或竞合684
一、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之责任685
二、债务人财产不能偿还债务之责任685
第四款 债务人履行迟延及不能履行之责任685
第三节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686
第一款 交付动产之执行686
一、被执行人占有执行标的物时686
二、由第三人占有执行标的物时687
第二款 交付不动产之执行688
一、限期履行688
二、通知当事人及有关单位派人到场688
三、解除被执行人之占有688
六、被执行人再占有不动产之处理689
第三款 关于行为请求权之执行689
五、作成执行笔录689
四、交付申请人占有689
一、可代替行为之执行690
二、不可代替行为及不作为义务之执行690
第四款 意思表示请求权之执行691
第五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692
第一节 执行中止692
一、执行中止之意义692
二、执行中止之原因692
三、执行中止之程序693
一、执行终结之意义694
第二节 执行终结694
二、执行终结之事由694
五、中止执行之效力694
四、中止执行裁定之生效694
六、执行程序之续行694
三、执行终结之程序695
四、终结执行之生效696
五、结案期限696
一、财产保全之意义697
二、诉讼中之财产保全697
第一节 财产保全697
第六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697
三、诉讼前之财产保全698
四、财产保全之范围699
五、财产保全之执行699
六、保全执行之效力700
七、对于被申请人之保护700
第二节 先予执行701
一、先予执行之意义701
二、先予执行之适用范围701
五、先予执行之担保702
六、被申请人之保护702
四、先予执行之条件702
三、先予执行之实施702
第七章 妨害执行行为之制裁703
第一节 妨害执行行为之种类及其制裁703
一、妨害执行行为制裁之意义703
二、妨害执行行为制裁之种类703
三、妨害执行行为之种类及其制裁704
第二节 制裁之决定与执行707
一、制裁措施之决定707
二、制裁措施之执行707
二、追究刑事责任之程式708
一、妨害执行构成犯罪之条件708
第三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刑事责任708
第八章 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裁决之认可与执行710
一、申请认可之条件710
二、申请认可之程序711
三、人民法院之认可711
四、申请认可之撤回712
五、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与大陆地区诉讼之关系712
六、台湾地区民事裁定及仲裁裁决之认可及执行712
附录715
“司法院”关于法院改隶前颁行之有关司法行政及法院业务之各种命令规章均暂予援用函715
高等考试及特种考试强制执行法试题选录(自一九八九年起)716